原告:赵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昊宇,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越,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秀某与被告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赵秀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秀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减收,计25元,由原告赵秀某负担。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朱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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