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南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胡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莹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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