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秋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南支公司、孙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秋莲,女,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兵,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南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胡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莲与被告孙建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莲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秋莲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莹

书记员:刘  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