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姜海龙
石某某
明光辉(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
卞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光辉,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姜海龙因与被申请人石某某、卞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75民终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威
书记员: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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