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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志与上海飞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立志,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豪,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会,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颜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琪,女。
  原告赵立志与被告上海飞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赵立志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立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立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立志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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