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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端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端正,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对被告人赵端正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敏良,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端正酒后与朋友公某上、王某到郯城县鲁南大厦二楼游戏厅打游戏。王某未付钱要求先上分,游戏厅女老板孙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王某拨打110报警,游戏厅老板陈某遂将游戏机关闭。后陈某与被告人赵端正三人下楼拿钱,在下楼梯时,被告人赵端正认为陈某骂他,便一脚将被害人陈某从楼梯上踹下去,下楼梯后赵端正又踹被害人头部等处,致被害人陈某颌骨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端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端正的原供述,证人孙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接警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8〕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端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端正及其辩护人徐敏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端正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起因及过程来看,被告人赵端正殴打他人的随意性和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表现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赵端正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端正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陈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端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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