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素霞。
原告侯立峰。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英。
被告张定量。
被告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保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住所地:望都县。
负责人杨成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博,公司员工。
原告赵素霞、侯立峰与被告张定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保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以下简称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立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英、被告望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涛、潘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定量、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素霞、侯立峰诉称,2011年1月28日2时40分许,被告张定量驾驶冀F×××××冀F×××××号挂车沿衡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交叉口东北角处时与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侯果山驾驶载乘侯立峰、赵素霞的京L×××××号轿车相撞,造成侯立峰、侯果山、赵素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定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果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侯立峰、赵素霞无责任。另查,冀F×××××、冀F×××××号挂车所有人系阜平县保运交通运输公司。为此,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侯立峰各项损失22409.9元。赔偿原告赵素霞各项损失20468.5元。后二原告追加望都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侯立峰的诉讼请求为123315.74元,赵素霞的诉讼请求变更为36241.5元。
被告张定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望都支公司口头辩称,被告行驶证及驾驶证如果未年检,我单位不负责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承担70%,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在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免赔20%,诉讼费和鉴定费我方不承担。依据保险条款,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而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2时40分许,被告张定量驾驶冀F×××××冀F×××××号挂车沿衡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交叉口东北角处时与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侯果山驾驶载乘侯立峰、赵素霞的京L×××××号轿车相撞,造成侯立峰、侯果山、赵素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定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果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侯立峰、赵素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侯立峰在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9天,当天转入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实际住院天数为42天。原告侯立峰于2011年8月20日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原告侯立峰支取被告张定量款10000元,原告赵素霞支取被告张定量6400元。原告侯立峰共有兄妹4人,被抚养人有父亲侯殿武、母亲张素华及儿子侯宇航。原告侯立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4158.84元、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16168元、护理费3345元、交通费510元、住宿费800元、残疾赔偿金5816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00元、被扶养人侯殿武、张素华二人扶养费4194元、被抚养人侯宇航抚养9967元。原告赵素霞受伤后在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9天,当天转入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实际住院天数为30天。原告赵素霞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116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2390元、护理费2390元、交通费379元、住宿费670元、车损17686元、施救费3000元、鉴定费880元。二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要求被告按北京市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项目。被告张定量驾驶的车辆在望都支公司入有交强险两份及第三者商业险350000元,商业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二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单据、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暂住证、户口本、护理人员亲属关系证明,车票、住宿费发票、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施救费发票、被抚养人身份证明。经质证,被告望都支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望都支公司称,原告侯立峰医疗费中有××的治疗,应予扣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原告户口所在地山东省计算。鉴定费及住宿费,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在给付残疾赔偿金后不应再给付。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而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告望都支公司提交事故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四份。经质证,原告方无异议。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626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845元。北京市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山东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480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得到赔偿。被告望都支公司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侯立峰医疗费中有××的治疗,应予扣除。二原告要求赔偿的住宿费用过高,每人按400元为亦。二原告要求按暂住地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无法律依据,可参照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侯立峰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由于原告及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地法院标准,可按照原告及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标准计算。原告侯立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数额过高,根据其伤残等级,以2000元为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定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比例应为70%。望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立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三人,应按比例分配)11625元、误工费16263元÷365天×203天=9045元、护理费16263元÷365天×42天=1871元、交通费510元,住宿费400元,残疾赔偿金29073元×20年×10%=58146元,原告父母生活费4807元×24年÷4人×10%=2884.2元,子女抚养费29073元×10年×10%÷2人=9967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8153元。以上共计104601.2元。被告运输公司、张定量赔偿原告侯立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38元,鉴定费560元。原告侯立峰已支取被告事故款10000元,应予扣除。望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素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三人,应按比例分配)3825元,误工费16263元÷365天×30天=1337元,护理费16263元÷365天×30天=1337元、交通费379元,住宿费400元,车损4000元。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2683元,车损及施救费(17686元+3000元-4000元)×70%×80%=9344元。以上共计23305元。被告运输公司、张定量赔偿原告赵素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71元,车损、拖车及鉴定费鉴定费2952元。原告赵素霞已支取被告事故款6400元,应予扣除。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立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4601.2元。
二、被告张定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保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侯立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38元,鉴定费560元(原告侯立峰已支取被告事故押金10000元,应返还7402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素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车损、拖车费23305元。
四、被告张定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保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素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71元,车损、拖车及鉴定费2952元(原告赵素霞已支取被告事故押金6400元,应返还2777元)。
五、驳回原告侯立峰、赵素霞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8元,原告侯立峰、赵素霞负担218元,被告张定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保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振忠
人民陪审员 李伟
书记员: 武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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