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晶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告:郭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于国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赵洪波诉被告郭某、郭某某、郭子强、于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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