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美华,女,195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运富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立。
被告:上海盛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爱民。
原告赵美华诉被告中运富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美华于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59元,合计诉讼费1,084元,由原告赵美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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