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建纯,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诗美婚纱摄影城,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安诗美,该摄影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诗美婚纱摄影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3月8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汪向荣
审判员 郭玉田
审判员 韩颖
书记员: 彭巾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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