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艳,女,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庭玉,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赵艳与被告汪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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