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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明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英明,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翔,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红,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英明与被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本院受理原告赵英明与被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证据材料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翔律师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落款为“赵英明”签名,所有材料均未显示形成于境外。
  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调取赵英明出入境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赵英明出入境记录显示,其于2018年1月7日出境后再未入境。2019年10月21日,本院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翔进行谈话时,其称起诉状上“赵英明”签名系原告本人签名并形成于境外,通过快递寄至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杨少翔向本院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于2018年9月16日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兹因委托人赵英明、张蓓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事宜,委托人赵英明、张蓓委托受托杨少翔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委托人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相关事宜。授权类型:特别授权;包括:……起草、签署、提交起诉状……”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境外因各种原因的确无法亲自回国参加诉讼的,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若案件的诉讼材料形成于境外,法院对其真伪便无法进行判断。为确保诉讼材料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了公证认证程序。对于境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法律规定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起诉状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启动,诉讼过程中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若形成于境外尚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根据当然解释方法,对于境外形成的起诉状也应当进行公证认证。起诉权是当事人就民事案件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本案起诉状尾部具状人签名并非赵英明本人在本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该签名在我国境外形成,未经公证认证,故本院无法确定该签名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起诉是否为赵英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署起诉状的权利是否可以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行使在所不问,即便根据上述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翔具有签署起诉状的权限,其也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内签署起诉状、及时行使代理权。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英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陆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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