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蔚萍,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尚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赵蔚萍与被告张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蔚萍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蔚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蔚萍负担。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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