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西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丽,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西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西峰及其辩护人魏丽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赵西峰以帮助企业做“过桥资金”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2%-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投资款本息的手段,先后以临沂中小商业企业维护借款信用联合会(以下简称“临沂信联”)、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周某乙、苗某乙、孙某甲等人非法集资;期间,被告人赵西峰还在潍坊市昌乐县、奎文区成立分公司,以个人名义,公司担保,设点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非法集资5063.72万元。被告人赵西峰将集资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支付高额利息、炒期货、支付个人房屋按揭款、购买汽车等,至案发尚有3785.92万元未归还。具体如下:
(一)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赵西峰以帮助企业做“过桥资金”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以“临沂信联”、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周某乙、谢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56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我原籍临沂,和赵西峰是同学,毕业后一直未见面,2007年春天参加同学聚会才又联系上了,赵西峰说她在农行工作,同学们都叫她主任。
2009年4月份左右,赵西峰带了临沂信联的宣传材料到北京找我,说临沂信联是国务院给山东省批的唯一一家试点单位,她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主管业务和财务工作。联合会专门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从中获得高利息。赵西峰又说我是搞物资采购的,认识的企业老板多,他们有富余的钱投到联合会,每月可以给2-3分的利息。
2009年5月1日我回临沂,赵西峰带我到她办公室,我看她办公场所很好,里边不少人,对她的话就信以为真了。
在这期间我战友谢某经我介绍也认识了赵西峰。从2009年8月24日到2012年3月9日,我向赵西峰提供的她本人及其子朱某的账户汇款共计486万元,里边有谢某的244万元。谢某搞字画生意,有时我帮他把画卖掉,为了再挣些利息,就汇给赵西峰了。中间我买房子,赵西峰于2010年下半年给我汇回来一些,不久我有了钱又汇回赵西峰了。赵西峰借我的钱本息都没给,后来就写借条,到2012年上半年,赵西峰给我写的借条总额是802.13万元。
赵西峰从我这里拿钱用的临沂信联、泰达尔钢结构公司、安泰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山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粮丰公司做担保。朱士全、赵某乙多次陪赵西峰到北京、天津找我要钱,他们都帮着赵西峰说借款的事,一起忽悠我。
2012年清明节前我回临沂,朱士全带我到河东区汤河镇曲坊村看了一个有机肥厂,说这厂效益很好,他们都用我们的钱。
2010年和2011年,我和赵某乙一起到临沂河东开发区赵某乙的钢结构厂两次,赵某乙对我说赵西峰把钱给他用过,这样我借出的资金都有效益,我就放心了。
我仔细核对后发现自己通过银行转给赵西峰550万元。2009年8月份到9月份,我分三次投给赵西峰124万元。2011年6月3日,我通过自己在天津工行的账户打到朱某在临沂工行的账户42万元,当天赵西峰就在北京,我还给了她6万元现金。
赵西峰告诉我说她买下了一个倒闭企业的一块地,准备生产化肥,还说投了近千万元买了一批生产原料,叫什么氨基酸蛋白菌,只要投入生产就可以10倍的赚钱,说的天花乱坠。后来我才知道,赵西峰口中说的那个倒闭企业,其实就是李某甲的金粮丰公司。
(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赵西峰和她丈夫朱士全、弟弟赵某乙诈骗了我244万元、周某乙194万元、周某乙的司机臧某某48万元。
2009年底,我到北京,和战友周某乙吃饭时,他向我介绍临沂有个大老板叫赵西峰,是他同学,在临沂有好几个公司,其中一个叫临沂信联,是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市民政部门监管的,是为企业解困替政府分忧的,赵西峰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并给了我看了公司章程和说明书,说有用不着的钱可放给赵西峰公司用,利息是2分,我就信以为真了。
2009年初我借给周某乙30万元,他还我时我让他直接投给赵西峰了。周某乙喜欢名人字画,我也喜欢,家里有几幅名人字画,我因为没有现金,就让他在北京给我卖了,周某乙每卖一幅画就打电话告诉我卖了多少钱,给我投给赵西峰了。
赵西峰有给周某乙写的条,我这244万元除去借给周某乙的30万元现金,另外214万元是周某乙给我卖的字画,这244万元和利息我一分钱也没见到。一开始我没向周某乙要钱,2012年7月份听说潍坊的一个叫孙某甲的上法院起诉赵西峰诈骗,我和周某乙就开始找不到赵西峰了,她办公的地方已经人去楼空,打电话也打不通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厂子水泥池中的臭水是氮铵酸蛋白菌,以前我说那东西叫氨基酸蛋白菌,是我估计着起的名字。这东西约有一千吨左右,是从山松生物公司拉来的,是生产糖的下脚料,里面的成分基本上是水,也有少量的蛋白质之类的东西,这东西不值钱,拉来的时候只花了约二三万元运费,是我找山松公司的王生富联系拉的,我拉回来后一直存着,觉得这东西可以生产叶面肥用。
后来我又找人帮忙弄的价格评估报告,只有弄了报告才能证明存放的东西值钱,别人才会相信。因为要弄评估报告得先对这东西检测,我就把这里面混入氮氨酸,我自己弄的样品,送到山东省农业检测中心去检测的。检测完后我又找到管桂松,他以前是兰山物价局的副局长,叫他给帮忙弄的评估报告,他帮我联系的临沂天润价格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到厂子看的,后来我又提供了检测报告,后来天润给出的评估报告。这个评估报告不准确,我心里清楚是怎么回事。
我厂子里存放的蛋白菌实际价值多少我没和赵西峰说过。这个价格评估报告赵西峰手里有一份,她应该给很多人看过,包括王某甲、周某乙、苗某乙等人。潍坊的王某甲去厂子看我存的这些蛋白菌,问我能值多少钱一吨,我说每吨能值二万元,之前赵西峰给她看过检测报告。因为赵西峰想叫王某甲拉部分蛋白菌顶账,赵西峰欠王某甲一千多万元,我和赵西峰提前商量过,就说这东西很值钱,能做叶面肥用,后来我就帮着赵西峰骗王某甲了。
2012年夏天,赵西峰打电话说她北京的那个同学周某乙想给她投资,不大放心,叫我帮着骗周某乙说赵西峰和我合伙的,原料很值钱,有她出的钱。是赵西峰领着周某乙到厂子看的,我和周某乙说蛋白菌很值钱,生产出来叶面肥市场前景很好,说我厂子的手续都有,周某乙信了,说潍坊那边市场大,投上资好好操作一下。
我帮着赵西峰骗周某乙一是还赵西峰的人情,主要是我当时在江西那边有案子,厂子也不景气,我贷不到款,想叫赵西峰给我投资把厂子再弄起来。我厂子两个池子存的蛋白菌一共是一千二百吨左右,两个池子里的东西一样的,王某甲当时拉的小池子里的。
(2)证人周某甲(临沂信联法人代表)的证言:2009年,我们临沂信联和临沂农行对接业务,赵西峰通过熟人找我帮忙提供过桥资金,当时赵西峰说她给两个企业贷了一千万元,到期了暂时还不上,说好十五天就还款。我记着这两个企业一个是赵某乙的泰达尔钢结构公司,另一个是张立军的公司。到期后赵西峰一直不还款,逾期一年多我都没找到赵西峰,就起诉了赵某乙的泰达尔钢结构公司,后来才知道赵西峰和赵某乙是亲姐弟。
我从来没有要求赵西峰上临沂信联任职,从来没有要求赵西峰以临沂信联的名义发展业务,只是她在和我开展那笔业务期间,给我说过她在济南市农行有个同学叫苗某乙,问我想不想去济南市农行对接业务。我就和赵西峰及信联的财务总监王德芳一起上济南去找了苗某乙,苗某乙当时说看看以后能不能发展业务,暂时是不行,从那以后没和苗某乙联系过。
我成立的“临沂信联”是社会团体,是经临沂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也不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就给困难企业提供资金帮助,没有别的业务,也不能放贷也不能揽储,而且用资金只能是会员企业的,会员企业必须是填表入会,并在民政局备案。我没有给过赵西峰“临沂信联”的宣传材料,也没给赵西峰说过临沂信联是经国务院审批全国唯一一家这样的话。我们的宣传材料上只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下发的文件,上面只是写着临沂信联是临沂国家级的第一家试点单位。
(3)证人朱某(赵西峰之子)的证言:卡号62×××90这张银行卡是我以前在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上班的时候发的工资卡,一直在我手里,现在已经很少用了。
我在中国工商银行应该有两张银行卡,除了尾号是55590的这张之外,还有一张是在临沂办的,户名是我的,账号我不知道,一直在我妈妈手里用。
我在韩国读书的时候,有一次放假回临沂,我妈妈让我去工商银行办张银行卡给她用,我就带着身份证去工商银行办了张银行卡,办好之后就交给我妈妈了。我不知道这张卡内有大量现金交易,银行卡是我妈妈用着的,账户里要是有大额资金交易的话应该就是她做生意用的。
大约一年前,我妈妈打电话说有一笔钱汇到我的银行卡里了,让我帮忙转给她,我就让我女朋友董某去银行把钱给我妈妈转过去了,当时她没说我也没多问,不知道那笔钱是怎么回事。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北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南区的26号楼9单元1206室,房子是我爸爸在2008年买给我姐姐的,首付交了60多万元。
(4)证人董某(朱某女友)的证言:去年(2012年)刚过春节,朱某的妈妈赵西峰给他打电话让他把一笔钱转回临沂,朱某不懂怎么转账,赵西峰就让我接了电话,告诉我说急用钱,让我一次汇走,说让我在自助存款机上转,我就先转了5万元,第二天再把剩下的转走,一共转了48万元,是用我的身份证和朱某的身份证办理的,转到了朱某在临沂的工行卡里。
(5)证人徐某(原安泰投资公司办公室内勤)的证言:我2010年3月份到安泰投资公司干内勤,一直到2012年5月份。我在安泰工作的时候赵西峰曾用我的身份证开过一个工商银行卡,一个农业银行卡,卡号我记不清了,赵西峰说为了发工资用。后来工行卡赵西峰说不用了,让我去销户。农行卡被赵西峰要走了,我不干时赵西峰把卡给我了。
工行卡先后存入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就记着有个叫周某乙的,约是2010年11月份左右,我从这卡里转给他一百万元,是赵西峰先转到我卡上来的。农行卡里有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只能记着我从这卡里给孙某甲、刘洪兴、刘洪敬、郑卫兴、霍某这些人转过钱,具体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曾问过赵西峰为什么给这些人转钱,她说就是帮银行走流量,没有我什么事,让我转就是。卡一般都在赵西峰手里,需要我转钱时她给我,转完后我再把卡给她。
3、书证
(1)借条,证实2009年8月24日,赵西峰向周某乙借款124万元,担保人为临沂信联。
(2)收据,证实2010年7月24日到2012年3月9日,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分9次向周某乙借款共计488.48万元。
(3)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2年1月3日到3月9日,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山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向周某乙、谢某、臧某某等人借款共计679.07万元。
(4)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09年8月24日到2012年3月9日,周某乙、臧某某9次向赵西峰、朱某银行卡存款共计382万元。
(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3月9日,周某乙、臧某某分别向朱某尾号为55590的工行卡汇款27万、21万,2012年3月11日、12日,该款分两次转入朱某尾号为25092的工行卡内。
该银行卡交易明细与被害人周某乙、谢某的陈述及证人朱某、董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6)赵西峰案涉案资金一览表,证实2009年8月24日至2012年3月9日,周某乙通过其本人及臧某某的农行、工行、建行账户分14次向赵西峰、徐某、朱某账户转款共计540万元,分2次给予赵西峰现金16万,共计556万。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4月7日扣押赵西峰大众CC轿车(车牌:鲁Q-×××××)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850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发还给谢某。
4、被告人赵西峰的供述:我在银行工作的时候,银行员工之间会利用自己手中的客户群互相拆借资金,挣点利息差。2007年初我借给李兆怀的柏丽雅家俱有限公司2000万元,到期后李兆怀没有按时支付本息,我的资金链一下断了,我为了还借的钱,开始到处去弄钱、骗钱,去堵窟窿,到头来越弄越多,一直到现在这种情况。
大约在2008年,周某甲成立了临沂信联,主要经营“过桥资金”,所谓“过桥资金”就是帮助中小企业还银行贷款,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还给临沂信联,临沂信联从中间赚取利息差。当时我还在农行临沂市支行干客户经理,周某甲上我们农行去对接业务,想利用我这个平台,所以我们就熟悉起来了,我就考虑利用周某甲成立的临沂信联这个公司去骗钱,因为我自己没有公司,弄钱不好弄,再加上临沂信联是个新兴的东西,一般人不了解,我用这个名义去骗钱有个好说辞。所以我就到处去给他宣传,还说我是临沂信联的副理事长,我还把临沂信联能钱生钱的事告诉了我同学周某乙,从他手里骗了495万余元。
我和周某乙是2007年通过同学聚会联系上的,后来我女儿毕业在北京工作了,我就经常去北京,经常和他联系,多次给他说信联的好处,把临沂信联的一些章程等送给周某乙看,我还告诉他临沂信联是国务院批准的唯一一家试点单位,周某乙就被我说动了。
过了几个月,周某乙说要打点钱给我,问我多少利息,我说月息2分,然后我告诉他我在临沂农行的卡号,他从北京农行给我打过来62万元,这是周某乙第一次给我钱,时间大约是2009年8月份。过了一天,周某乙又打过来45万,我收到这两笔钱后,周某乙让我给他打个条,我想我是以临沂信联的名义从周某乙那里借的钱,没有公章周某乙不信,我就上周某甲公司去拿了几张信笺纸,找到办假公章的让他们给我刻了个临沂信联的假公章,期间周某乙又打了17万给我。假公章刻出来后,我拿着上了天津,找到周某乙给他写了张124万元的借条,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临沂信联,并加盖了我私刻的假公章,时间写的是周某乙第一次打款的时间。当时他分三次给我打款124万,124万是一起打的条。
私刻临沂信联的公章是因为我只是拿临沂信联做幌子骗钱,根本就没打算把钱给临沂信联。临沂信联的资料都是我从周某甲办公室里拿的,这些资料他办公室很多,谁都可以拿。我不是临沂信联的副理事长,我是为了增加别人的信任,自己说的。私刻的临沂信联公章在成立安泰投资公司后,我觉得用不着了,就剁碎后丢掉了,那是2009年10月份的事,后来我再从周某乙那里弄钱就是以安泰投资公司担保了。
2010年周某乙又多次打款,打了多少记不清了,他打来的钱多了,我就上天津或者北京去给他写个条,都是以借款、担保协议书的名义给打,约定的时间是一年,利率是月息2分,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我还记着有次大约是2010年10月份我上天津从周某乙那里拿回来10万元现金。2010年周某乙转来这些钱也都是打在我名下的银行卡上,有时候是临沂农行,有时候是临沂工行。2010年10月的时候,我被季相友起诉了,名下的银行卡都被法院查封了。2011年开始周某乙再给我打钱,我都让他打到朱某的银行卡上,朱某两个卡都是我让他开好后我用的,一个是在北京工行开的,一个是在临沂工行开的,周某乙总共打到这两个卡上多少钱记不清了,周某乙那里有打款凭证,我就记着周某乙一共给我打来495万元钱。我没有支付过周某乙利息,周某乙也没有向我要过利息,只是一年和我算一次利息,把利息在计算到本金里去,我另外再给他开个条,加上利息,我总共欠周某乙多少钱我也没数,大约在八百万左右上,反正我一分钱也没给过他,只是他曾经向我要过一百万急用,我把钱打给他后,过了几天他又打给我了。
周某乙的这些钱我是以给企业拆借资金的名义借的,实际上我用来还别人的借款利息,交了大众CC汽车的分期,还有部分用来炒期货,这些钱都让我花没了,炒期货的钱也赔了。
周某乙来过临沂,我领着他上安泰投资公司看过,后期还领着他去看过山水农业科技公司,后来他感到资金不安全了,向我要钱,我拿不出来,就领着他上了李某甲的金粮丰化肥厂,告诉他池子里存的氨基酸蛋白菌有我的一千吨,这些原料价值三千万元,李某甲也在边上帮忙说这东西很值钱,后来李某甲还给周某乙出了证明,证明那些蛋白菌很值钱,是我存放在金粮丰的。
我用周某乙的钱还了杨成海、苗某甲、赵景芝等很多人的利息,从银行都能查出来,每人还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平时我也不记账,需要的话我就上银行去打流水,一般都是在银行转账,很少用现金支付。周某乙在2011年的时候还给我6万元现金,这些钱让我在北京成立北京旭升安泰经贸有限公司的时候交了房租了,但这个经贸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后来我又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润泰成科技有限公司,想经营大米等有机食品,但进了货都没卖出去,赔了40万,这些钱也都是周某乙的钱,这个科技公司总共经营了三个月左右就倒闭了。
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2009年11月在临沂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注册的时候是公司会计赵冬梅找的代理公司办理的,注册完后他们把资金收回了。
临沂山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2012年2月份成立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是我出的,这些钱是我借的,具体是谁的我也不清楚。注册完后,这100万元让我提出来花了。
我跟周某乙说的那些氨基酸蛋白菌其实都是李某甲自己弄来的。2009年的时候,李某甲想让我帮忙联系点银行贷款,当时我让李某甲给他那些氨基酸蛋白菌做份评估报告,找银行做质押。后来,他找人帮忙把评估报告做好了,评估结果是每吨价值2.5万元。2012年6月,潍坊的孙某甲找我要账,把我值钱的东西都拉走了,周某乙听说后就急了,催着我要钱,李某甲知道后,就让我对周某乙说那些氨基酸蛋白菌是我跟他合伙买的,每吨价值3万元,周某乙要是催着还钱就让他拉走顶账,目的还是让周某乙放心。所以我就告诉周某乙说自己和李某甲合伙买了二千吨氨基酸蛋白菌,其中一半是我的,价值三千万元,让周某乙放心。后来周某乙不放心,来了临沂,我就和李某甲一起领着周某乙在公司看了看那些氨基酸蛋白菌,我对周某乙说氨基酸蛋白菌是生产叶面肥的原料,市场前景很好,周某乙看完后还装了一瓶子样品带走了。
2011年的时候,周某乙开始找我还钱,当时因为我炒期货赔了不少钱,资金很紧张,我为了拖住周某乙,就于2012年2月成立了山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告诉他准备搞实体,还骗周某乙说自己投进去七八百万跟李某甲合伙买了二千吨氨基酸蛋白菌。因为李某甲比我还缺钱,也想赶紧弄钱,就跟我一起忽悠周某乙。周某乙听了之后很高兴,就不再让我还钱了。到了2012年3月份的时候,周某乙又凑了48万元投给了我,那笔钱打到朱某在北京工行的账户里,后来我又让董某把钱转到朱某在临沂工行的账户里去了,这个卡一直在我手里用着。
其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诈骗事实予以供认,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无异议。
(二)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赵西峰以帮助企业做“过桥资金”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3%、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临沂信联”的名义,多次向苗某乙、苗某甲、刘某甲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888.6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528.62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苗某乙的陈述:赵西峰是我以前的同事。2009年8、9月份,赵西峰打电话说她已经内退,被临沂市中小企业联合会聘去干副理事长,分管业务和财务,现在联合会刚成立,缺乏资金,如果我们投资按4分的回报,汇款时提前扣除利息,效益非常好。我说电话里说不方便,赵西峰就带办公室主任、会计等四五个人到了济南。我安排吃饭,当时参加的有赵西峰、周某甲还有带去的几个人。在酒桌上赵西峰先介绍法人代表周某甲,周某甲介绍赵西峰是副理事长,分管业务和财务,然后拿出临沂市中小企业联合会的材料给我们看,赵西峰说他们的企业是全国唯一一家中央特批的,是给中小企业排忧解难的,有钱存在银行利息很少,不如放在他们那里,投入的少见效快,利润很高,我就动心了。
后来我将赵西峰介绍投资的情况给我弟弟苗某甲说了,苗某甲说让我看着办。我就于2009年9月8日由我的账号52×××00向赵西峰提供的95599901822141026214账号汇了90.62万元,约定是月息3%。第二笔款是2009年9月30日汇款88万元,第三笔款是2009年11月6日汇款184万,第四笔款是2009年11月10日汇款120万元,第五笔款是2009年11月13日汇款100万元,第六笔款是2009年11月19日汇款20万元,第七笔款是2009年12月30日汇款26万元,第八笔款是2009年12月20日汇款20万,第九笔款是2010年1月14日汇款110万元,第十笔款是2010年1月25日汇款30万元,第十一笔款是2010年1月28日汇款10万元,第十二笔款是2010年1月31日汇款60万元,第十三笔款是2010年2月4日汇款20万元,第十四笔款是2010年2月11日汇款10万元。以上汇款共计888.62万元。
赵西峰从2012年6月份开始不给利息,结果中小企业联合会也找不到了,赵西峰也找不着了,电话打不通了,才明白赵西峰骗了我的钱。我投的这些钱是我弟弟苗某甲做生意的钱,还有我外甥刘某甲的钱,我没有投资,我只是管理苗某甲和刘某甲的钱。
我问过赵西峰,她开始说这些钱是做过桥的,后来又说还了银行的贷款了。朱士全是赵西峰的丈夫,赵西峰假离婚,骗我们钱在北京买了房产,赵西峰曾说过在临沂有十几套房产,并且都是大套的,我托人查过,赵西峰以她丈夫的名字,朱士全又过户其亲戚的名字,财产都是她和丈夫转移了。
我记得她还了我230万元,赵西峰说是利息,都是通过银行转账。
2、证人证言
(1)证人苗某甲(苗某乙弟弟)的证言:赵西峰是我姐姐农行的同事,许诺高息找我姐姐借钱,我姐姐手里没钱,就从我手里拿了688.62万元,刘某甲手里拿了100万元给了赵西峰,都是我姐姐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赵西峰的,没有我个人直接汇给赵西峰的情况。
(2)证人刘某甲(苗某乙外甥)的证言:2009年9月,我姨苗某乙说有人给她许诺高息借款,都是短期使用。我做生意手里还有点钱,就给了苗某乙100万元,她就把这100万元给了她以前在临沂的同事赵西峰,但这钱到现在也没还给我。后来赵西峰通过我姨给写了一张借条。
3、书证
(1)借条,证实2009年9月8日至12月20日,赵西峰分别以临沂信联、泰达尔钢结构、安泰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等担保分3次向刘某甲、苗某甲借款1100万元。
(2)转账记录,证实苗某乙账户分7次向赵向峰账户转账共计712.62万元。
(3)赵西峰案涉案资金一览表,证实2009年9月8日至2010年2月11日,苗某乙通过其账户分14次向赵西峰转款共计887.62万元。
4、被告人赵西峰的供述:苗某乙是我农行的同事,苗某甲是她弟弟。我把临沂信联介绍给苗某乙,她很感兴趣,到临沂信联考察过多次,苗某乙觉得可以做,就由我代表临沂信联与苗某乙签订了借款协议,当时协议签的金额是1000万,由苗某乙分批打款,收款的账号是我农业银行的工资卡,利息是月息4分。从2009年8月份开始至我不再为临沂信联工作这两三个月时间里,苗某乙给我打过两次款,一次是90万,一次是110万,另外700多万是苗某甲把钱打给苗某乙,苗某乙把钱打给我,也是分多次打的,总共打了900多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反正不到1000万。有一次苗某乙说用钱,我又给她返回360万,不算利息我欠苗某乙600万左右。这些钱我也没往临沂信联交,我是以临沂信联的名义借钱,真实想法是放在自己手里运作挣点钱,要是不以临沂信联的名义借钱,谁借给我那么多钱,我就是没运作好,失败了。苗某乙打给我这600万中的300万给王刚骗去了,也就是说王刚骗走的500万中有300万是苗某乙打给我的款,剩余的除了还账就是付息,也没了。
其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无异议。
(三)2010年4月,被告人赵西峰在潍坊市昌乐县成立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以帮助企业做“过桥资金”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2%、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担保的方式,设点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赵某丙、韩某甲等人共计1150万元,至案发尚有825.1万元未归还。具体如下:
1、佟某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我在安泰昌乐分公司干出纳,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在昌乐县以高息揽储后给赵西峰,赵西峰按月给我打利息,我再根据每人的存款额把利息进行分配。
我是2010年8月15日左右经崔某介绍去干出纳的,去的时候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公司的业务就开展到了2011年2、3月份,以后存的钱就很少了,主要就是赵西峰打来利息我给分配。存钱的人主要都是在蓝宝商务大厦办公的人和孙某甲的朋友,当时以月息2分或者2.5分揽的,他们每个人都有交款收据。
我记着王某甲有150万元左右,赵某丙400万元左右,韩某甲180万元左右,崔某90万元左右,李某乙90万元左右,于某90万元左右,我自己90万元,冀某英51万元,孙某丙一开始存了60万元,后期连本带息都还给他来,给他利息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好像是1.5万元,后来孙某丙又存了笔60万元或者90万的钱,孙某甲让我转到潍坊公司去,就转给孙某甲了。总共昌乐分公司就揽了1150万元,这个总数是准的,每个人的具体数额有点出入,这些钱基本上都是孙某甲在昌乐分公司时拉来的钱,他走后就没有任何新人朝里边投钱了。赵西峰给了我280万左右的利息,我自己分了多少没具体算过,他们多少我也没数。
揽储的这些钱都是分很多次打给我的,一般都是给我现金或者存单,然后我把这些钱都存到我自己名下的农行卡上(卡号:62×××18),通过这个银行卡把钱转给赵西峰,一般都是通过网银转到赵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去(卡号:62×××17),利息一般也是从赵某甲的这个农行卡上打到我的农行卡上,也有很少部分利息是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的,卡号记不清了,还有一部分揽储的钱赵西峰安排我打到别的银行别的人的账户上,有谁我记不清楚了。
王某甲和安泰昌乐分公司没有关系,她就是朝里面存钱。孙某甲走后,昌乐分公司就我一个人了,赵西峰都是和我联系。2011年8月后,赵西峰就再也没有打过利息,我打电话要了几次,也没要来,我就上润昌物业干了,安泰昌乐分公司就算关门了。
后来,大约2012年6月份,王某甲把我们存钱的这几个人,除了冀某英在外,都叫到一起,说从赵西峰那里拉来一部分化肥和原液,回来生产化肥卖了以后再分钱,我们都同意了。
(2)书证
①收据,证实2010年8月至11月,安泰昌乐分公司分3次收到佟某某投资款90万元,出纳为佟某某。
②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赵某甲、颜素娟账户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共向佟某某账户转账324.9万。
(3)被告人赵西峰的供述:我注册临沂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又在潍坊和昌乐开了两个分公司,潍坊的分公司我安排孙某甲去经营,昌乐的我安排王某甲经营,王某甲筹钱给我,我给她月息3分的利息。从2010年3月份到2012年7月份,王某甲多次将筹到的钱打给我,我这笔钱收款的账户是用的我哥赵某甲农业银行的账户,总共收到王某甲打给我的款1300万,利息也打给了她部分,还欠她几个月的利息。
昌乐分公司是2010年4月左右成立的,当时我是通过孙某甲认识的王某甲,后来王某甲提议成立分公司,我同意后成立的,成立后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孙某甲。孙某甲在昌乐干了四五个月后,他自己在潍坊开了分公司,昌乐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就成了王某甲。赵光华负责资金,佟某某干出纳,王某甲干会计,一直就这几个人。
王某甲给我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一般是通过佟某某的农行卡打到赵某甲的农行卡上,我支付利息一般也是通过赵某甲的农行卡朝佟某某的农行卡转钱,用没用其他卡我记不清了。我前后给王某甲打了400万元左右的利息。
当时我分多次给了王某甲一百多份空白协议书,借款人都是我签的名,章都是安泰昌乐分公司的章,其余的都是空白的,由王某甲自己填写。
2、王某甲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我是通过孙某甲认识赵西峰的,2010年10月份,赵西峰说要投资建厂上一个项目,让我投了185万元,我分了9次以现金的形式给她的,她承诺以分红的名义给我钱。赵西峰在潍坊昌乐有一家公司叫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我没在这个公司任职,也没有介绍过别人借钱给她,她以该公司的名义从别人手里借钱的事我知道一些。2010年12月份,2011年1月份,她分两次共给过我12万元的分红,都是当面给的现金,我也没给她写收据。
我曾经到李某甲的厂子拉过氨基酸蛋白菌液体,一共拉了270吨,因为赵西峰说是和李某甲一起办的厂子,是她同意让我拉了顶账的,当时赵西峰和李某甲都说很值钱,两万元一吨,我拉回去之后找人检测,人家说不到一千块钱一吨,说是下脚料,比工业废水强点,没有给出书面的价格认定,也不确定能不能用来做叶面肥,到现在都还没有处理掉,也没卖。
(2)收据,证实安泰昌乐分公司分11次收到王某甲投资款185万元,出纳为佟某某。
3、赵某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我是通过孙某甲认识的赵西峰,当时赵西峰在昌乐开了安泰昌乐分公司,分公司开始是孙某甲负责的,会计叫佟某某,我给这个公司投资了410万元,我就知道钱被赵西峰拿走了,具体做什么用不知道。我收的利息大约在20万元左右,本金一分都没有给我。
(2)收据协议书,证实安泰昌乐分公司分十四次收到赵某丙投资款410万元,出纳为佟某某。
4、韩某甲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我朝安泰昌乐分公司分10次投了186万,当时赵西峰说按月息二分给利息。
2010年8月23日我投了15万元,我从银行提的现金,交给了当时昌乐分公司的会计佟某某,她给我开了张收据,我投了这部分钱后佟某某就按月把利息给我,我一看利息给的及时,到10月份后我有钱就朝里面投。钱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了佟某某,然后佟某某给我开收据,最后一笔钱是2010年12月29日投了15万元。
我收了多少利息记不清了,本金一分也没给我,利息也只是到了2011年3月份。
(2)收据,证实安泰昌乐分公司分十次收到韩某甲投资款186万元,出纳为佟某某。
5、崔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某的陈述:我是通过孙某甲认识的赵西峰,当时赵西峰成立了安泰昌乐分公司,我听赵西峰宣传给这个公司投资可以赚取很多的利息,先后分6次我一共投了95万元。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这个分公司的会计佟某某,支付我的利息大约在10万元左右,本金一分都没有给我。
(2)收据,证实安泰昌乐分公司分六次收到崔某投资款95万元,出纳为佟某某。
6、李某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0年8月份,孙某甲在昌乐县蓝宝大厦开了一家临沂安泰投资公司昌乐分公司,和我的美术画廊对门。孙某甲拿了本画册给我看,许诺2分以上的分红。我分别在2010年8月12日、8月25日、9月10日给孙某甲在昌乐分公司的会计佟某某现金40万、5万、50万元,收到钱后给我写了收据,共给我分红2万元,是分6次左右给的现金,我没有给他写收条。
(2)收据,证实安泰昌乐分公司分三次收到李某乙投资款95万元,出纳为佟某某。
7、于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于某的陈述:我经常去李某乙的画廊玩,孙某甲在画廊对门开了一家临沂安泰投资公司昌乐分公司,主要投资分红,许诺2分以上的利息,并拿了宣传册给我看,我感觉还行,分别在2010年8月20日、9月20日、10月30日、11月14日给昌乐分公司会计佟某某现金30万、20万、17万、22万,收到钱后,给我写了收据,并盖了昌乐分公司的公章。我一共分红2万元,分几次忘了,也没有写收条。
(2)收据,证实安泰昌乐分公司分四次收到于某投资款89万元,出纳为佟某某。
(四)2010年7月,被告人赵西峰在潍坊市奎文区成立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帮助企业做“过桥资金”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2%、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担保的方式,设点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孙某甲等人共计2469万元,至案发尚有1876.1万元未归还。具体如下:
1、孙某甲、薛某甲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2010年4、5月份,赵西峰通过一个叫霍某的来潍坊找刁福星(老家是临沂的,在潍坊做建筑工程),当时我正好在刁福星那里玩,就认识了赵西峰。
后来赵西峰和刁福星在潍坊成立了安泰分公司,干了一二个月,2010年7、8月份,刁福星不知因为什么和赵西峰闹了矛盾,就不跟赵西峰合作了。我之前跟着刁福星去临沂考察过赵西峰,赵西峰领我们参观了好几个企业,有赵某乙的泰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还有张如会和蒋兴福的厂子,赵西峰说那些企业都是安泰集团下属企业,经济效益很好。我觉得赵西峰确实是搞实业的,人看起来也本分老实。
到了2010年底,赵西峰想让我负责潍坊分公司的业务,她当时就想在潍坊找合作伙伴帮她拉资金,说给安泰做过桥资金用,我听说过桥资金业务没有银行的关系做不成,但是只要能做这块业务肯定能挣大钱。我先是介绍我弟弟孙某丙和赵西峰谈业务,后来又介绍了王某甲和赵西峰认识。我觉得赵西峰说的不一定牢靠,孙某丙和王某甲都是搞企业的,让他们接触一下,也算是给我把把关,结果他们跟赵西峰谈了之后,都给赵西峰投了不少钱,王某甲还帮着赵西峰在昌乐市开了个安泰分公司,干了半年多,公司的业务也怪红火。这时赵西峰又向我提出让我帮忙在潍坊市开个安泰分公司,我就答应了。
我帮着赵西峰在潍坊拉资金,我自己也有投给赵西峰的钱,利息是二分或者二分五,以我家属薛某甲的名义投给她160多万。我觉得赵西峰利息高,又牢靠,才介绍许多朋友投钱,其实大多数投钱的人都没见过赵西峰,更不认识她。
赵西峰先写好借款、担保协议书放在我这,由我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客户将钱先打到我的农行卡(尾号45810)上,我再打给赵西峰母亲的农行卡(尾号33011)上,并由我给客户写收据,并盖安泰潍坊分公司的财务章。
从2011年1月开始到2012年5月,一共吸收了孙某乙500万、孙某丙420万,陈某220万,刘某乙120万、薛某甲160万、曹某40万、任某丙30万、曹某丁38万、李某丙16万、孟某11万、薛某乙7万、王甲某10万、李某丁10万、孙某申12万、王某丙20万、马某甲10万、马某乙10万、张某甲20万、李某戊10万、尹某60万、王某丁10万、房某180万,王甲70万、赵某丁122万、张某乙60万、韩某乙50万、张某芳30万、孙某己30万、孙某丁30万、高某16万、纪某10万、吴某民10万、刘某丙10万、潘某25万、徐某玉20万,一共2397万。赵西峰付息到2012年4月份,付的利息大概在400万元左右。
2012年5月份,赵西峰开始不付客户的利息,以各种理由拖着。6月底,我实在没办法,就借朋友65万元替赵西峰还了2012年5、6月这两个月的利息。到了7月份,我就找不到她了,电话也不接,再后来手机一直关机,我几次去临沂也没找到她。我通过了解才知道,赵西峰的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宣传资料中的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她成立的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本不是一个公司,才发现被骗了。
②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我老公孙某甲给赵西峰借钱,我觉得利息挺高,就陆续给了孙某甲161万元,说好月息2.5分,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
2010年7月13日,我从家里拿了10万元,给了赵西峰,然后我们一起存到赵西峰卡上,赵西峰给开了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这是第一次,用孙某甲的名义。后来从2011年2月11日到2012年5月17日,一共存了18次,共计161万元。其中2011年2月11日以孙某甲的名义开具10万元单据;6月22日是以我儿媳付宁的名义开具的5万元单据;7月14日是以我母亲严守兰的名义开具的6万元单据;2012年5月17日是以孙某甲的妹妹孙宝菊的名义开具的10万元单据。实际上我根本没收到一分利息,孙某甲记账中的30.8万元利息均被开成了单据。
第一笔是我和赵西峰存在了赵西峰的账户上了,其他钱我都是现金的方式给了孙某甲。
(2)被告人赵西峰的供述:2009年10月份我注册临沂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又在潍坊和昌乐开了两个分公司,潍坊的分公司我安排孙某甲去经营,我与孙某甲签订协议,让他筹钱给安泰公司用,我每月给他3分的利息,还发他1万的工资。
从2011年1月份到2012年7月份,孙某甲多次给我打款共2300万,我收款的账户是我母亲颜素娟的农业银行账户,每月的月息与工资当月就给他。
安泰在潍坊与昌乐的分公司经营的好坏与我没关系,他们给我钱我就给他们利息。我成立临沂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目的就是想借开公司的名义借钱。
(3)借款担保协议、收据,证实2010年7月13日至2012年5月17日,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担保分18次向薛某甲、付宁、严守兰借款共计161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2、孙某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2010年上半年,我通过孙某甲认识了赵西峰,赵西峰说她以前在银行工作,现在和四家公司联合成立了临沂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做善事,扶持这四家企业发展。她给了我一本安泰投资的宣传册,和我说泰达尔钢结构、明皇房地产、诚泰工贸、政泰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都是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如果我有闲钱的话放她那里,每月支付利息2分5厘,到期还本付息。到了2010年8月份,赵西峰在昌乐成立了分公司,业务开展的很好,我觉的还行,就开始和赵西峰做业务了。
我记得第一笔是2010年8月,记不清是100万还是200万了,是我和赵西峰直接签的借款担保协议书,赵西峰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并盖上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当时赵西峰承诺月息2分5厘,每月一付,借款期限是三个月。我将钱直接打到了赵西峰的农行账户上。2011年1月份,赵西峰按期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了,我看赵西峰挺讲信用,就开始陆续把钱放在她那,钱到期后也没再和她说把钱打回来。
2011年1月11日,我通过农行账户把50万打到了赵西峰母亲的账户上,赵西峰和我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5厘,期限是三个月。2011年4月11日到期后,我没有要回这50万,赵西峰没把钱打给我,但一直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1月31日,我又凑了20万打到孙某甲的银行账户上,孙某甲又打到赵西峰母亲的账户。我和孙某甲签的字,我在赵西峰已签好字,盖好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签了字,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5厘,期限是六个月,到期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2011年7月31日,这20万到期后赵西峰没有把本金给我,但一直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2月14日,我又凑了30万,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孙某甲打给赵西峰母亲的账户,到期后赵西峰没钱本金给我,但一直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4月8日,我又凑了30万,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孙某甲打给赵西峰母亲的账户,到期后赵西峰没把本金还我,但一直付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8月5日,我又凑了50万,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孙某甲打给赵西峰母亲的账户,到期后赵西峰没把本金还我,但一直付利息到2012年5月份。
过了几天,赵西峰来潍坊,说急需200万资金,我又从我兄弟姐妹那凑了190万元,通过我的账户直接打到赵西峰母亲的账户,是我和赵西峰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书,这190万到期后,赵西峰没有把本金给我,但一直付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11月11日,我又凑了30万,通过孙某甲打给了赵西峰的母亲,我还是与孙某甲在赵西峰已签好的担保协议书上签了字,这笔钱本金也没还,利息也只付到2012年5月份。
过几天我又凑了10万通过孙某甲给了赵西峰,这笔钱到期后也没还,利息也付到2012年5月份。
2012年2月17日,我又凑了30万,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孙某甲打给赵西峰母亲的账户,这30万到期后赵西峰没有把本钱给我,利息只付到2012年5月份。
2012年3月20日,我又凑了30万给了孙某甲,这30万也是没有还本,利息付到2012年5月份。
2012年5月20日,孙某甲和我说赵西峰的公司资金非常紧张,利息先不付了,等两个月贷款下来后再给利息,接着问我有没有钱,我又凑了30万给了他,到期后这30万没给我,连手机号码换了,人也找不到了,利息也没给我。
2012年5月份以后,赵西峰开始不付利息,她以各种理由拖着,到了2012年7月份,我就找不到她了,电话也不接了。再后来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赵西峰一共付了我1342000元的利息。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11次向孙某乙借款共计500万元。
②孙某乙出具证明,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其共收到利息153.2万元,其中2011年1月、2月、5月份利息为现金支付,共9.75万元。
③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1年3月9日至6月11日,孙某乙农行账户分15次收到利息143.45万元。
④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孙某乙本金500万,已付息153.2万。
3、孙某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2010年上半年,我通过孙某甲认识了赵西峰,她和我说她以前在银行工作,现在离岗做融资,和六家公司成立了临沂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做善事,扶持一些中小企业发展,给中小企业做过桥资金。如果有闲钱的话放她公司,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分5厘。并给了一本安泰投资的宣传册。赵西峰说商业承兑汇票也可以,她和我商谈的是我把商业承兑汇票给她,借期一个月,到期赵西峰支付我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现金。第一次给了赵西峰5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后赵西峰把50万元打到我儿子孙某丁的农行账户(62×××10)上,第二次也是给赵西峰5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后赵西峰让我把50万元放在她那,按月支付利息,2010年底,我买地时,赵西峰就把那50万元还给了我,我看赵西峰讲信用,就相信她了。
第一笔诈骗我的钱是2011年2月13日,赵西峰让我和孙某甲办手续,我先把20万元通过我儿子孙某丁的农行账户先打到孙某甲的农行账户上,孙某甲怎么打给赵西峰我就不清楚了。然后我和孙某甲办的手续,我在赵西峰已签好字、盖好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签的字。这20万元到期后,赵西峰没有把本金还给我,但一直给我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5月21日,我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孙某甲给赵西峰10万元。这10万元到期后,赵西峰没有把本金还给我,但一直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6月1日,我以同样方式给赵西峰20万元,这20万元到期后,赵西峰没有把本金还给我,但一直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1年11月14日,赵西峰打电话问我手头有没有闲钱,我就以同样方式给赵西峰70万元,这70万元到期后,赵西峰没有把本金还给我,但一直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2年2月3日,赵西峰打又电话问我还有没有闲钱,我说有300万元的承兑汇票,赵西峰就来到昌乐县,我们商量好后,我把300万元商业汇票给了赵西峰,和赵西峰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
这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赵西峰没有还本金,利息也只付到了2012年5月份,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赵西峰了。
我自己被赵西峰骗走了420万元,我儿子孙某丁被骗走了30万元,我朋友潘某被骗走了25万元,我弟弟孙某戊被骗走了20万元,一共是被赵西峰骗走了495万元。这些钱都是我安排我儿子孙某丁汇到赵西峰或者孙某甲二人指定的账户上的,通过网上银行或者银行柜员办理的。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收据,证实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2月3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5次向孙某丙借款42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②银行承兑汇票,证实孙某丙被诈骗的承兑汇票总面值为294万元。
③孙某丙出具证明,证实自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其共收到利息63万元。
④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孙某丙本金420万,已付息63万。
4、孙某丁、聂某媛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丁的陈述:2010年11月份,我嫂子聂某媛听说在孙某甲那里存钱利息比较高,就委托我借给了孙某甲40万元,我直接把钱存到了孙某甲的银行卡上了。孙某甲给我了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2011年11月14日因为聂某媛用钱,找孙某甲要回了10万元的本金。从2010年12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卡号为我的农行上。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11月,我每个月收到10000元钱的利息,共收了12万元。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每个月的利息是7500元,正常应该是7个月的,但是我没有找到2011年12月份和2012年2月份的银行记录,我回去再去核查。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0年11月27日,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向聂某媛借款40万元,于2011年11月14日退还本金10万元,经办人孙某甲。
②收据,证实2010年11月27日,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聂某媛投资款40万元,经办人赵西峰,已退还10万元。
③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孙某丁卡号62×××10的农行账户于2010年12月-2011年11月,分12次转账存入12.1万元(2011.1月为1.1万元),2011年12月-2012年6月,分5次(缺2011年12月、2012年2月)转账存入3.75万元。
④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孙某丁本金30万。
5、孙某戊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戊的陈述:2011年5月份,孙某甲说他朋友急着用钱,月息是2.5%,我感觉利息比较高,就把20万元借给了孙某甲。2011年5月21日,我拿了20万元现金存在了孙某甲的卡上,孙某甲给我了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孙某戊,借款人是赵西峰和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从2011年7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卡号为62×××10的我妻子徐某玉的农行卡号上。我一共收到了12个月的利息,每个月5000元,共计收到了6万元钱的利息,本金没有给我。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1年5月21日,赵西临沂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孙某戊借款20万元。
②收据,证实2011年5月21日,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孙某戊投资款20万元,经办人孙某甲。
③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卡号为62×××10的农行账户,2011年7月-2012年6月,共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6万元。
6、潘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2011年5月份,孙某丙介绍我认识了孙某甲,说把钱借给孙某甲月息是2分5厘,我感觉利息比较高,就把25万元借给了孙某甲。2011年5月21日,我拿了25万元现金给了孙某丙,孙某丙给我了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据孙某丙说25万元直接存到了孙某甲的卡上了,所以我也没有存款的小票。从2011年7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卡号为62×××12的我的农行卡号上,每个月6250元,共计收到了7.5万元的利息,本金没有给我。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1年5月21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潘某借款25万元。
②收据,证实2011年5月21日,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潘某投资款25万元,经办人孙某甲。
③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7月-2012年1月,卡号为62×××12年农行账户分7次共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4.375万元。(缺2012年2月、3月、4月、5月、6月交易记录)。
④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证实尚欠潘某本金25万,已付息6.875万。
7、陈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0年10月份我通过孙某甲认识了赵西峰,赵西峰向我介绍了安泰投资咨询公司,还给了我一本宣传册,以高息为诱惑,三次诈骗我现金220万元。
2010年10月13日,孙某甲还以前借我的5万元钱,我让他直接给赵西峰,当天我对象夏某甲还通过她自己的农行账户和女儿陈晶的账户给赵西峰的母亲颜素娟的账户打了50万元,夏某甲和孙某甲办的手续,在赵西峰已签好字,盖好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签了字,约定月息是2分5厘,期限是一年,这55万元到期后,赵西峰没有给我本金,但利息付到了2012年5月份。
2011年1月份,赵西峰来潍坊,问我有没有闲钱,我和赵西峰谈好后,安排夏某甲打了45万到赵西峰母亲颜素娟的农行账户上,夏某甲和孙某甲办的手续。这45万到期后赵西峰没有给我本金,但是付着利息到2012年5月份。
2012年2月份,赵西峰打电话说有个企业急需资金,我凑了120万元,安排夏某甲打到了赵西峰母亲颜素娟的农行账户上,然后夏某甲和孙某甲办的手续。这120万元的利息也只付到了2012年5月份,之后再联系不上赵西峰了,本金没有给我。赵西峰一共付了我547500元。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安泰潍坊分公司分四次向陈晶、夏某甲借款共计220万元。
②陈某、夏某甲出具资金存入情况证明,证实2010年10月13日,通过农行打入赵西峰农行账户50万元(农行卡已换,打不出明细),通过孙某甲存入现金5万元;2011年1月30日,通过潍坊银行打入孙某甲潍坊农行账户45万元;2012年2月17日,通过潍坊农行打入颜素娟农行账户120万元。共计220万元。
③陈某、夏某甲出具的利息情况证明,证实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其分20次收到现金及转账存入的利息共计58.625万元。
④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夏某甲卡号为62×××11的农行卡分19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共计57.25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陈某本金220万,已付息54.75万。
8、赵某丁、冀某英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孙某甲说赵西峰在昌乐办了安泰分公司,由他负责,让我动员亲戚朋友投点钱,说每月按时付利息。一开始孙某甲在昌乐分公司负责,我分两次朝里面投了51万元,昌乐分公司由王某甲负责后,这51万的账就交给王某甲了。后来孙某甲在潍坊成立了分公司,我又开始朝潍坊分公司投钱,先后分五次投了122万元。
那51万是分两次给的,2010年10月8日我提了11万的现金,孙某甲安排会计佟某某收的,然后开了收据,接着又拿出了赵西峰签好名盖好公章的空白借款担保协议书给我填写的,当时协议书上写的借款人是赵西峰,出借人写的是我家属冀某英的名字,约定月利率2%,期限是6个月。第二笔款是2010年12月8日投的40万元,这笔款是打到佟某某农村信用社的户上的,流程和那11万一样的,这笔款没定期限。
后来的122万元是分五次投进去的,第一笔是在2011年1月24日我打到了孙某甲的农行账户上10万元,定的月利率2分5厘,当时出借人写的我妻子。第二笔是2011年1月30日我打到孙某甲农业银行卡上30万元,当时出借人写的我妻子。第三笔款是26万元也是通过银行转账,出借人写的我自己。第四笔款是16万元,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第五笔款是40万元,都是一样的程序。
我的农行卡号是62×××14,除了这张卡还有没有别的卡记不清了。农行转那40万元的银行卡是冀某英的,卡号是907062200016200931495。我一共收到34.75万元利息,都打到我农行卡上了。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收据,证实赵西峰分别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昌乐分公司担保向冀某英借款51万元,出纳为佟某某;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冀某英、赵某丁借款122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赵某丁卡号为62×××14的农行账户于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分17次共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34.75万元。
③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赵某丁本金122万,已付息34.75万。
9、王某乙、王甲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1年初,我通过孙某甲认识赵西峰,孙某甲说赵西峰是临沂安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想让我帮忙融资。我就筹措了30万元给了孙某甲,孙某甲把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及担保协议书给了我。过了半年我因为用钱就把30万元及利息要了回来。
2011年12月份,孙某甲又打电话给我,我和我二哥王甲筹集了100万,于2011年12月下旬通过银行卡转到了孙某甲的账户上,2011年12月27日我去潍坊,孙某甲就把我和王甲的借款担保协议书和借款收据转交给我,2012年4月份我急用钱,就要回了30万元。2012年6月27日借款到期后,我通过孙某甲向赵西峰要款,孙某甲说赵西峰资金紧张,我又打电话给赵西峰,她也说资金紧张,让我等等,之后他们就一直拖着。到了2012年9月份,孙某甲就说联系不到赵西峰了。我被骗了30万,王甲40万。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1年12月27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为担保向王甲、王某乙分别借款40万元、60万元,2012年4月19日,退还王某乙30万元。
②收据,证实2011年12月27日,安泰潍坊分公司分别收到王甲、王某乙的投资款40万元、60万元,经办为孙某甲。
③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1年12月27日,王甲账号为12×××95的华夏银行账号及王某乙账号为62×××99的中国银行账号分别向孙某甲账号为62×××10的农行账号汇款40万元、60万元。
④王甲、王某乙出具汇款证明及收到利息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甲中国银行信用卡于2012年1月-3月,农业银行卡于2012年4月-6月共收到孙某甲汇来利息6万元;王某乙农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3月-6月,收到孙某甲退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
10、刘某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3月12日,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6次向刘杰、刘捷、刘某乙借款130万元。
(2)收据,证实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3月12日,安泰潍坊分公司6次收到刘杰、刘捷、刘某乙投资款共计130万元。
(3)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0年11月19日,刘某乙农行账号分6次向赵西峰、孙某甲农行账户汇款共计127万元。
(4)被害人刘某乙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于2011年1月-12月共收到利息18万元;2012年1月-6月共收到利息13.2万元,利息支付方式是汇款至其农行卡,现已停用。共收到利息31.2万元。
(5)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刘某乙本金120万,已付息31.2万。
以上借款担保协议、收据、汇款凭证在金额上有出入,应以经办人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为准,收到的利息数以被害人认可的数额为准。
11、曹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曹某的陈述:2011年7月,我借给孙某甲40万元,说好月息2.5分,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听说孙某甲也被临沂的赵西峰骗了。2011年7月,陈某介绍我认识了孙某甲,说把钱借给孙某甲月息2.5分,我感觉利息比较高,就把40万元借给了孙某甲。2011年7月5日,我拿了40万元通过潍坊建设银行转给了孙某甲,孙某甲给我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孙某甲。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40万元我直接存到了孙某甲的卡上,我的建设银行卡号是43×××13,转到孙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是62×××10。从2011年8月我一共收到了11个月的利息,每个月1万元,总共11万元,打到了卡号为62×××19的农行卡上。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7月5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曹某借款40万元。
②收据,证实2011年7月5日,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曹某投资款40万元,经办为孙某甲。
③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1年7月5日,曹某建行账户向孙某甲农行账户汇款40万元。
④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账号为62×××19的农行账户于2010年8月-2012年6月,分11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11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曹某本金40万,已付息11万。
12、曹某丁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1年1月-2012年3月,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8次向曹某丁借款共计68万元。
(2)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分8次收到曹某丁投资款共计68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3)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4月20日,曹某丁分7次向颜素娟、孙某甲账号汇款共计52.6万元及曹某丁账户收到利息的情况。
(5)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曹某丁本金38万,已付息11.55万。
13、李某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1年5月6日、8月4日、9月6日,我分三次借给孙某甲现金6万、4万、6万元,说好月息2分,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1年5月6日,我把6万元现金打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5月8日,孙某甲给了我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孙某甲。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后来,我分别于2011年8月4日,9月6日向孙某甲的上述农行卡打款4万元、6万元,孙某甲都给我出具了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从2011年6月我就收到了利息,打到我的农行卡上,一共收到14个月共计34400元钱的利息。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5月8日至9月6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3次向李某丙借款16万元。
②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分3次收到李某丙投资款16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③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1年5月6日至9月6日,李某丙3次向孙某甲农行账户汇款共计16万元。
④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账号62×××11的农行账户分13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3.44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李某丙本金16万,已付息3.44万。
14、孟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5月18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5次向孟某借款共计11万元。
(2)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分5次收到孟某投资款11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3)被害人孟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其过孙某甲借给赵西峰共计11万元,收到利息2.04万元。
(4)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孟某本金11万,已付息2.04万。
15、薛某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4月18日、8月19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2次向薛某乙借款6万元。
(2)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分2次收到薛某乙投资款6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3)被害人薛某乙出具的证明,证实其通过孙某甲借给赵西峰共计6万元,收到利息2.05万元。
(4)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薛某乙本金7万,已付息2.05万。
该起孙某甲提供的欠薛某乙本金数额与借款担保协议及收据记载不一致,经查,孙某甲提供的欠本金数额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后与被害人出具证明证实的利息总额一致,存在对应关系,故以孙某甲提供的欠本金数额为准。
16、李某丁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3月10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李某丁借款10万元。
(2)收据,证实2011年3月11日,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李某丁投资款1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3)被害人李某丁出具的证明,证实其通过银行汇款收到利息3.995万元。
(4)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卡号为62×××13的农行账户收到利息的情况。
(5)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李某丁本金10万,已付息3.995万。
17、孔某、孔某华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孔某的陈述:2011年2月份至2012年4月,我借给孙某甲12万元现金,说好月息2.5%,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在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我还听说孙某甲也被临沂的赵西峰骗了。
2011年5月份,孙某甲说他有存款业务,月息是2.5%,我感觉利息比较高,我就把12万元钱陆续借给了孙某甲。2011年2月9日,我从我的农行卡62×××12转存8万元到了孙某甲的卡上;2012年1月30日我又转存到孙某甲的卡上2万元;2012年4月28日又转存到孙某甲的卡上2万元。这样我一共给了孙某甲12万元本金。孙某甲给我了三张收据和三份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孔某,借款人是赵西峰和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2011年3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卡号为62×××12的我的农行卡上。自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我一共收到了每月2000元一共11个月的利息,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一共收了每月2500元共3个月的利息,2012年5月和6月每个月收了3000元的利息。这样共计收到了35500元钱的利息。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4月29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担保分三次向孔某、孔某华借款共计12万元。
②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分三次收到孔某、孔某华投资款共计12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③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卡号为62×××12的农行账户于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分16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3.55万元。
④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孔某本金12万,已付息3.55万。
18、王某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1月15日至2012年3月12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3次向王某丙借款共计20万元。
(2)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分3次收到王某丙投资款共计2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3)银行存款凭证,证实2011年5月24日、2012年3月12日,王某丙2次向孙某甲账号为62×××10的农行账户现金存款共10万元。
(4)被害人王某丙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其通过银行汇款收到利息5.06万元,银行卡已停用,调不出明细。
(5)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王某丙本金20万,已付息5.06万。
19、马某甲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011年8月,我借给孙某甲10万元现金,说好月息2%,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1年8月份,张某乙介绍我认识了孙某甲,我把10万元通过我的农行账户转给孙某甲,约定月息是2分。2011年8月12日,孙某甲给我了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人是赵西峰和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2011年9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我的农行卡号上。我一共收到了每月2000元利息,一共10个月,这样共计收到了2万元钱的利息。
(2)借款担保协议、收据,证实2011年8月12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马某甲借款10万元,经办人孙某甲。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卡号为62×××12的农行账户分10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2万元。
(4)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马某甲本金10万,已付息2万。
20、马某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2011年10月,我借给孙某甲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说好月息2%,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我还听说孙某甲也被临沂的赵西峰骗了。
2011年10月份,张某乙介绍我认识了孙某甲,说把钱通过孙某甲借给赵西峰,月息2分,我感觉利息比较高,就把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了张某乙,张某乙通过孙某甲给了赵西峰。2011年10月7日,孙某甲通过张某乙给我了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人是赵西峰和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让赵西峰直接拿走了,所以我也没有小票。从2011年11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我的农行卡号上。我一共收到了每月2000元利息,一共8个月,这样共计收到了1.6万元钱的利息。
(2)借款担保协议、收据,证实2011年10月7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马某乙借款10万元,经办人孙某甲。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62×××12的农行账户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分8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1.6万元。
(4)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马某乙本金10万,已付息1.6万。
21、张某甲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1年8月3日,我借给孙某甲20万元现金,2011年9月7日退回104000元(其中本金10万元,1个月利息4000元),2011年9月8日又借给孙某甲2万元,以上该笔借款实际发生额为12万元,2012年4月15日,我借给孙某甲现金4万元,2012年4月24日,我借给孙某甲现金4万元,总共借给孙某甲20万元,说好月息均按2.5%计算,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1年8月3日,我把20万现金分16万、4万分两次打入孙某甲卡号62×××10的农业银行卡上,2011年9月7日孙某甲退回104000元(其中本金10万元,1个月利息4000元),2011年9月8日又用我的农行卡(卡号:62×××15)转给孙某甲2万元。2011年9月7日,孙某甲给了我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2012年4月15日我把4万元通过我的农行卡打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2012年4月24日我第三次把4万通过我的农行卡转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2012年4月15日,孙某甲给了我两张收据和一张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张某甲,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从2011年9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我的农行卡上的,我一共收到了10个月的利息,共计收到了35000元钱的利息。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8月3日、2012年4月15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两次向张某甲借款20万元。
②收据,证实2011年9月7日、2012年4月15日、4月24日,安泰潍坊分公司分三次收到张某甲投资款2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③银行存款凭证,证实张某甲3次向孙某甲账户汇款共计24万元。
④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62×××15的农行账户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分10次收到转账存入的本息共计13.5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张某甲本金20万,已付息3.6万。
该起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中载明已支付张某甲利息3.6万元,而张某甲本人陈述是收到3.5万利息,略有出入,鉴于孙某甲作为经办人,对每笔还款数额有比较准确的记载,采信孙某甲的陈述。
22、李某戊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2011年12月份,我借给孙某甲10万元现金,说好月息2%,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1年12月份,我听孙某丁说他叔伯大爷孙某甲那里可以存钱,月息是2%,我感觉利息比较高,就把10万元钱借给了孙某甲。2011年12月5日,我拿了10万元现金存在了孙某甲的卡上,孙某甲给我了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李某戊,借款人是赵西峰和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我的农行卡上(卡号62×××12)。我一共收到了6个月共1.2万元的利息。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12月5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分公司担保向李某戊借款10万元。
②收据,证实2011年12月5日,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李某戊投资款1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③银行卡存款凭证,证实2011年12月5日,李某戊向孙某甲农行账户现金存款10万元。
④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证实尚欠李某戊本金10万,已付息1.2万。
23、尹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2年3月,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3次向尹某借款共计60万元。
(2)收据,证实2012年3月,安泰潍坊分公司分3次收到尹某投资款6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3)被害人尹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共共收到3个月利息3.6万元。
(4)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尹某本金60万,已付息3.6万。
24、房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房某的陈述:从2011年4月27日开始,我共分7次借给孙某甲180万元,说好月息均按2%计算,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1年4月29日,我通过我妻子陈志芹的农村信用社的卡(卡号:62×××78)把25万元现金打入孙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10)。2011年4月27日,孙某甲给了我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上出借方是房某,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2011年9月18日我第二次把35万元分两次(1次10万,1次25万)通过我的农行卡(卡号:62×××11)打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2011年9月26日我第三次把45万元打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2012年1月16日,我第四次把23万元打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2012年3月17日,我第五次把12万打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2012年4月23日,我第六次把5万元(2012年4月19日孙某甲通过他农行卡返还我本金20万,2012年4月20日,我通过我上述农行卡打入孙某甲农业银行卡上25万元)打到孙某甲农行卡上。2012年5月30日,我第七次把35万元分两次(一次是17万元,一次是18万元)打到孙某甲的农行卡上。我记得是从2011年5月份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我的农行卡上(卡号:62×××11)。我记得一共收到了14个月共计253200元的利息(因2011年5月-8月份利息我记得应该是分4次付给我的,共20000元,但我现在没有找到银行对账单据)。前4次收到的利息20000元收账日期记不清楚了。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5月30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7次向房某借款共计180万元。
②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分7次收到房某投资款共计18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③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5月30日,房某、陈志芹9次向孙某甲汇款共计200万。
④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房某卡号为62×××11的农行账户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分14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共计25.32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房某本金180万,已付息25.32万。
25、张某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5月份,我通过孙某甲借给赵西峰共计60万元现金,说好月息2.5%,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0年11月份,孙某甲介绍我认识了赵西峰,赵西峰宣扬到她那里投资的好处,2010年11月23日我从家里提了30万元分两次存到赵西峰卡号为916021501016200004177的信用社卡号上,一次16万元,一次14万元。之后赵西峰给了我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从2011年1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卡号为62×××12的我的农行卡上。这30万元我一共收到了12个月的利息,每个月7500元。到了2011年5月11日,我又给了孙某甲30万元,这30万元我是通过账号为53×××02的潍坊市宏晟装饰公司的账户直接转到了孙某甲的农行卡上。孙某甲之后给了我借条和收据。这样从2011年6月份,我每月收到15000利息,一共232500元。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0年11月22日、2011年5月8日,赵西峰以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及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2次向张某乙借款60万元。
②收据,证实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及安泰潍坊分公司分2次收到张某乙投资款共计60万元,经办人分别为赵西峰和孙某甲。
③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张某乙2次向孙某甲账户汇款共计46万元。
④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张某乙卡号为62×××12的农行账户分18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23.25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张某乙本金60万,已付息23.25万。
26、韩某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1年12月23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韩某乙借款80万元,已返还本金30万元。
(2)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韩某乙投资款80万元,已返还30万元,经办人孙某甲。
(3)被害人韩某乙出具的证明,证实其通过孙某甲借给赵西峰80万元,返回本金30万元,共收到利息9万元。
(4)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韩某乙本金50万,已付息9.75万。
该起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与韩某乙出具的证明在支付利息数额上有出入,经查,孙某甲欠款明细上记载的已支付利息数额与约定的利率相符,予以采信。
27、张某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我总共借给孙某甲30万元,说好月息均按2%计算,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1年5月28日、12月23日、2012年1月20日、3月26日,我分别将5万元、8万元、7万元、10万元现金打到孙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10),孙某甲都给了我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张某丙,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从2011年6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卡号为62×××19的我的农行卡上的。我一共收到了13个月的利息共计35600元。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3月26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4次向张某丙借款共计30万元。
②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张某丙投资款共计3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③银行存款凭证,证实张某丙分4次向孙某甲汇款共计30万元。
④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张某丙卡号为62×××19的农行卡分13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3.56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张某丙本金30万,已付息3.56万。
28、刘某丙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11年10月30日和2012年5月27日我分两次借给孙某甲10万元现金,都是存到孙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10),每次5万元,孙某甲给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刘某丙,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说好利息2%,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从2011年11月份我开始收到利息,利息是打到我的农行卡上(卡号:62×××17)。我一共收了8次利息,前7个月每月1000元,第8个月收到2000元,共计9000元。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10月30日、2012年5月27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分两次向刘某丙借款10万元。
②收据,证实安泰潍坊分公司收到刘某丙投资款共计1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③银行存款凭证,证实刘某丙分2次向孙某甲汇款共计10万元。
④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刘某丙卡号为62×××17的农行卡分8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0.9万元。
⑤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刘某丙本金10万,已付息0.9万。
29、纪某、孙增杰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纪某的陈述:2011年9月份,我老婆孙增杰借给孙某甲10万元现金,说好月息2%,可是给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们。
2011年9月26日,我把10万元通过我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19)转到孙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2011年9月25日,孙某甲给我老婆孙增杰开了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孙增杰,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从2011年10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19)。我一共收到了9个月共计18000元利息。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收据,证实2011年9月26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孙增杰借款1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纪某卡号为62×××19的农行卡分9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1.8万元。
③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纪某本金10万,已付息1.8万。
30、孙某己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己的陈述:2011年9月27日,我借给孙某甲30万元,说好月息2.5%,可是到了2012年6月份之后就不再给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有给我。
2011年9月份,孙某甲说把钱借给临沂的赵西峰月息比较高,2011年9月27日我就把30万元钱直接存到了赵西峰母亲颜素绢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11)之后孙某甲给了我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孙某己,借款人是赵西峰和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2011年10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了我的农行卡上(卡号:62×××11),我一共收到了9个月共67500元利息。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证实2011年9月27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孙某己借款30万元。
②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孙某己卡号62×××11的农行卡分9次转账存入利息6.75万元及其向颜素娟账户汇款30万的情况。
③孙某甲提供欠款明细,证实尚欠孙某己本金30万,已付息6.75万。
31、高某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2011年5月份,张某乙介绍我认识了孙某甲,说把钱借给孙某甲月息是2分,我感觉利息比较高,就和张某乙一起把一张16万元招商银行的转账支票给了孙某甲。孙某甲给了我一张收据和借款担保协议。收款单位是安泰潍坊分公司,经手人是孙某甲。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出借方是高某,借款人是赵西峰和安泰潍坊分公司。从2011年6月份我就收到了利息,利息是打到卡号为62×××18的我的农行卡号上。我一共收到了13个月共4160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给我。
(2)书证
①借款担保协议、收据,证实2011年5月23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高某借款16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②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高某卡号为62×××18的农行账户分13次收到转账存入的利息4.16万元。
③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证实尚欠高某本金16万,已付息4.16万。
32、王某丁被诈骗案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收据、借款担保协议书,证实2012年3月5日,赵西峰以安泰潍坊分公司担保向王某丁借款10万元。经办人为孙某甲。
(2)被害人王某丁出具的证明,证实其通过孙某甲借给赵西峰本金10万元已于2012年6月19日返还。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丁分三次收到利息6000元,于2012年6月19日收回本金10万元。
该起已全部返还。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西峰的供述:我成立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目的跟“临沂信联”是一个性质的,压根就没想去经营,就是想借开公司的名义借钱,没公司谁还借给我钱。
我集资的目的就是想挣钱,让钱生钱,就是低息借钱高息放钱。所谓的给临沂信联帮忙,注册成立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借公司的幌子集资,唯一的不同就是临沂信联别人说了算,安泰我说了算。在临沂信联帮忙时,让公司给盖章不给盖,我开了安泰,公章我装身上,愿意什么时候盖就什么时候盖,也就是集资更方便了。
我和临沂信联还没有结清的就一笔1000万元的借款,但这笔钱临沂信联已经走了诉讼程序了。2009年,我上临沂信联找周某甲,说有两个公司需要还贷款,需要他帮忙,周某甲同意后,我就以赵某乙的泰达尔钢结构公司和张立军的电池厂的名义向临沂信联借了1000万元。当时,泰达尔借的500万确实还了贷款了,后来又贷出来400万元,这400万元赵某乙接着就转到了我拿的赵某甲的农行卡上了,这400万因为不够周某甲的所以我也就没有还给临沂信联。转到张立军公司账上的500万根本就没有还贷款,张立军拿了100万自己用了,剩下的400万也转到我拿的赵某甲的农行卡上了,这样我手里总共是800万元,一部分钱我当做利息付给临沂信联,大约在160万,其余的钱让我开了个期货账户,炒期货赔光了。我炒期货的账户也是用赵某甲的卡开的账户,资金也是走那个卡,是在鲁证期货开户,具体开户是王刚给我办的,以后炒期货也是我负责组织资金,王刚负责操盘给我炒期货,后来我在这个户头上赔了七、八百万。到了后来王刚找不到了,我就不再用这个户了。我在2010年5、6月份,又在东海期货公司青岛营业部以我母亲颜素娟的名义开户,后来也赔了四百万左右。
赵某甲那个期货账户前后投了多少钱我也没数,都是从赵某甲农行卡朝期货公司打钱。颜素娟那个期货户前后投入五六百万,出钱、进钱都是走的颜素娟的农行卡。
我和朱士全是2011年1月份离婚的,当时因为我借人钱还不上了,好几个人到法院起诉我。尤其是季相友那个案子,把朱士全也起诉了,朱士全说这样不行,如果不离婚,家产迟早要败没,我们就商量着离婚了,以保证家里还留点财产。当时离婚协议上约定朱士全名下的房产是他的,我名下的房产是我的。
除了我自己的银行卡,我还用过颜素娟、赵某甲、朱某、徐某、王春蕾的名字办过银行卡。徐某和王春蕾都是安泰投资公司的员工。用别人的名义开卡,就是因为有人起诉我,法院把我名下的银行卡都冻结了。
李兆怀的柏丽雅家具公司欠我2000万,但到现在他一分钱也没有还我,这是2007年的事。因为我没有公司户,钱打到了张金山的金山农资化肥公司,然后又打到天诚担保公司,然后由天诚担保公司和柏丽雅签订借款协议,但这钱是我的。现在柏丽雅家具公司已经叫张金山接管了,改名叫凯迪威家具有限公司。这2000万是我借别人的钱,另外王刚还欠我500万元,是分多次向我借的。
到现在为止,与我有经济来往的有三十多人。我借的总钱数大约是9700万,欠的总数为5400多万,别人欠我的钱有4100多万。还有1000多万,我炒期货赔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用在房子的分期付款上。
我按揭的房子共四套,其中开元上城那套房子首付是36万,朱士全交了20万,我交了16万,是我和朱士全一起去交的首付,别的房子都是朱士全交的首付。北京那套房子我从2008年6月开始到2011年12月左右,每月给朱某婷汇8000元交住房按揭,共交了30多万。开元上城那套从买到2011年6月份左右,我每月交1万,交了约30万,天泰两套房是2007年底买的,付到2011年6月份左右,每套房每月交4000元,这两套房共付按揭33万左右,这四套房我总共付了按揭约100万左右。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甲(赵西峰之兄)的陈述:我的农行账户62×××17是我妹妹赵西峰用我的身份证开的,当时赵西峰借我身份证时说是炒股、炒期货开账户。
2006年,赵西峰找我借钱炒期货、炒股,她说炒期货、炒股很挣钱,到时候赚到了分给我,我就借给她了,后来她经常找我借钱,总共借了70万元。2007年我找她还钱,她陆续还了我10万元。2008年我买房用钱找她,她还了我10万元,后来我找她还钱,她就当着我母亲的面又哭又闹,我让她给我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这50万元到现在也没还我。
(2)证人赵某乙(赵西峰之弟)的证言:我现在经营泰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2010年3月,赵西峰提议成立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当时股东有我、周长彪、蒋学福、张如会、赵欣玉、李德忠六人,注册资金500万元,还聘请了霍某为总经理。安泰投资宣传册宣传的内容在公司成立时是真实的,但公司成立半年后就转让了,与我们几家公司无关了,所以之后再以安泰投资宣传册进行宣传,所宣传的内容就不是真实的。
当时成立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主要是为了给我们几个企业进行策划、人员培训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与扶持,也就是为我们企业进行融资中介,因为公司注册登记时就规定不得从事集资、金融和证券业务。
公司成立不到半年,我们几家公司一看与成立公司的本意相差太远,我们就提出不想参与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了,赵西峰就让我们几家公司负责人到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转让手续,也就是说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我们几家公司无关了。
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两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是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但不得从事集资、金融和证券业务。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在潍坊成立分公司,并进行高息借款,我们都不知道。
(3)证人霍某的证言: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是2010年3月由赵西峰提议成立的,当时股东有赵某乙、周长彪、蒋学福、张如会、赵欣玉、李德忠、赵西峰等人,注册资金500万元,法人代表是蒋学福,后来赵西峰口头聘请我任公司总经理。
当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联合这几个企业,把他们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帮助企业进行策划、人员培训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与扶持,帮助企业从银行贷款,为企业帮扶,不允许公司在外进行集资、融资、金融和证券业务。
2011年5月,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几个企业股东要求退出时,赵西峰把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把股东变更为我、赵西峰、郑卫兴。当时在变更前,我与赵西峰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已经提供给你们了。规定我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公司由赵西峰负责。
当时我问过赵西峰,她说赵某乙、周长彪、蒋学福、张如会、赵欣玉、李德忠等人不想合作了。我又问过赵某乙,他说现在经营理念与公司成立时的理念相差太远,股东们不想合作了。
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2011年5月从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变更过来的。
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在潍坊成立分公司的事我知道。当时赵西峰和我说在潍坊开拓市场,我推荐了刁星福,后来他与赵西峰有矛盾就不干了,刁星福就推荐了一个叫孙某甲的人。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在潍坊以公司名字进行高息借款融资的事,我们都不知道,但听刁星福说过赵西峰找孙某甲借过钱。
安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内所宣传的内容不是真实的,宣传册中所宣传的这几家公司不是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企业,只是合作关系。2011年5月,这几家企业退出后,就与我们几家公司无关了,但赵西峰还以临沂安泰投资有限公司这本宣传册对外进行宣传,并对外融资。
3、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款计划表及还款明细,证实2008年6月14日,赵西峰之女朱某婷在北京远洋地产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共213万余元,月供8300余元。
银行交易记录,证实:
(1)2008年6月14日,朱士全向王某媛账户(朱某婷朋友)汇款30万元,该30万元被朱某婷用于交房款首付。
(2)2008年8月9日,朱士全向朱某婷农行账户汇款33万元,8月10日,朱某婷向远洋山水公司支付剩余首付款320331元、违约金7304元。
(3)2010年6月28日,朱士全向朱某婷农行账户汇款14万元,6月29日,朱某婷花16.99万从北京加达永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别克轿车一辆。
(4)2010年7月1日,赵某甲农行账户向朱某婷农行账户汇款25万。
(5)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赵某甲、徐某农行账户分17次(每次8000元)向朱某婷农行账户汇款13.6万元。
(6)2011年5月31日,赵某甲农行账户向朱某婷光大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
4、价格评估报告书,证实李某甲于2009年7月21日委托临沂市天润成价格鉴定评估机构有限公司对其临沂市金粮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的氨基酸蛋白菌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3156万元。
5、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实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7日,法人代表为赵西峰。
6、期货查询资料及办案说明,证实赵西峰以赵某甲的名义在鲁证期货有限公司开户,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赵西峰在该账户内亏损逾700万元。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西峰出生于1960年12月1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赵西峰在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小区13号楼1503室被抓获归案。
9、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
(1)关于赵西峰反映其借给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作华800万元,借给柏丽雅家具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问题,因李作华患病在外地治疗,无法取得联系。经询问李兆怀,李兆怀称其不欠赵西峰的钱,其所借两千万系天诚担保公司的钱,被天诚担保公司张金山起诉后,法院将柏丽雅拍卖给天诚担保公司,现更名为凯迪威家居。经询问张金山,张金山证实了李兆怀的说法。故赵西峰反映的出借给李作华、李兆怀两千八百万元的问题暂时无法落实。
(2)关于赵西峰反映的王刚借其500万元的问题,因王刚涉嫌集资诈骗在逃,现无法落实。
(3)关于赵西峰和朱士全离婚后房产及资金转移情况。由于朱士全2013年4月11日伏案在逃,暂时无法证明有资金转移的情况。
(4)关于赵西峰声称王某甲从李某甲的厂子里拉走氨基酸蛋白菌的价值,共二百余吨,但王某甲称找人检测价格为每吨一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西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西峰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赵西峰在潍坊市临朐县成立分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西峰虚构经营“过桥资金”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非法获取他人资金后大部用于炒期货、归还个人欠款、房屋按揭款、购买汽车等非生产经营活动,并在集资款不能返还时采取与被害人断绝联系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的涉案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两起的涉案数额,除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外,还有借款担保协议、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赵西峰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西峰所提“已支付给孙某甲700余万,支付给王某甲400余万”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的涉案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赵西峰通过孙某甲支付的利息数额,除被害人孙某甲及各被害人的陈述外,还有各被害人出具的利息证明、相关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被害人孙某甲提供的欠款明细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赵西峰所提“已支付给孙某甲700余万”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西峰通过佟某某支付的利息数额,佟某某的陈述与相关银行交易记录不符,被告人赵西峰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银行交易记录支持的部分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西峰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行为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西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西峰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三千七百六十七万四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增伟
审判员 刘秀娟
代理审判员 夏桂方
书记员: 庞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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