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女。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80元,减半收取计469.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周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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