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超,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章剑秋,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兰,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文,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杰,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超、章剑秋诉被告上海杨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超、章剑秋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赵超、章剑秋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超、章剑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超、章剑秋负担。
审判员:施文汇
书记员:姚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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