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跃进,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玲娣,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彬,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军,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跃进、原告陈玲娣与被告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跃进、原告陈玲娣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跃进、陈玲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跃进、陈玲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跃进、陈玲娣负担。
审判员:吴文俊
书记员:张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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