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进生,男,194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丁晓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艳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生与被告高峰、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进生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进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元(原告赵进生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进生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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