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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刘兴旺(河北唐山丰润区左家坞法律服务所)
史某某
周贵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兴旺,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贵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旺、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贵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应当先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证明不当得利发生的事实、构成要件,在完成该层面的举证义务后,应由相对方来举证证明其取得相关利益的合法根据。原告转账19000元转入被告账户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本欲转账给曾宪东,却因操作失误打进被告账户,并提交了两天后转入曾宪东账户19000元的银行单据来予以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现被告不能证明获得利益具有合法根据,故此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其关于原告曾借款42000元、此次转账系部分偿还欠款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某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9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应当先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证明不当得利发生的事实、构成要件,在完成该层面的举证义务后,应由相对方来举证证明其取得相关利益的合法根据。原告转账19000元转入被告账户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本欲转账给曾宪东,却因操作失误打进被告账户,并提交了两天后转入曾宪东账户19000元的银行单据来予以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现被告不能证明获得利益具有合法根据,故此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其关于原告曾借款42000元、此次转账系部分偿还欠款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某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9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焕

书记员:杨慧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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