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金华,女,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中,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主要负责人:王建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金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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