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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陈卫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金华,女,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中,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主要负责人:王建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金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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