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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媛、邵蓓英等与邵建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金媛,女,192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邵蓓英,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吴轶捷,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红,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建国,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赵金媛、邵蓓英、吴轶捷与被告邵建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赵金媛、邵蓓英、吴轶捷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媛、邵蓓英、吴轶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媛、邵蓓英、吴轶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金媛、邵蓓英、吴轶捷共同负担。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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