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陈继龙(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某
卢儒同(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
委托代理人陈继龙,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滨,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卢儒同,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继龙,被上诉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卢儒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判长:芦颖
书记员: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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