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金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军,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赵金铎与被告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金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8,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8,6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8,600元、利息11,400元,共计2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在原告处购买用于消防工程的管制钢材,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17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8,600元,并作出还款承诺。到期后,被告未履行。2018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对被告分期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被告仍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请。
被告唐军辩称,原告诉请属实,被告同意支付货款,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军应给付原告赵金铎货款188,600元、利息11,400元,合计200,000元。具体履行方式: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8,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15,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4,300元,决定收取1,075元,由被告唐军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8年12月17日前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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