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鑫,女,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菊芳,女,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鑫诉被告张菊芳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赵鑫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鑫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