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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镇萍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镇萍,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宇彬,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谷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镇萍诉被告尤宇彬、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润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1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镇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被告尤宇彬、被告拉扎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被告谷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镇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尤宇彬、拉扎斯公司及谷润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59,660.05元(其中包含实际发生的住院伙食费226.5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误工费17,5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护理费741.60元、其他护理费4,9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11时20分许,在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进辛耕路北约5米处,尤宇彬驾驶电动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与行人赵镇萍发生碰撞,导致赵镇萍受伤。经鉴定,赵镇萍的伤情构成XXX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尤宇彬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尤宇彬身穿“饿了么”工服,驾驶带“饿了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为“饿了么”送餐。据称,尤宇彬系通过谷润公司成为拉扎斯公司“饿了么”骑手,提供相关的餐饮配送劳务。因此,本起交通事故是尤宇彬在为拉扎斯和谷润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故拉扎斯公司与谷润公司应对尤宇彬的上述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尤宇彬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其在为谷润公司工作。送餐时其身着“饿了么”工服。谷润公司与拉扎斯公司是何关系其不清楚,其是否需要对赵镇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拉扎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尤宇彬系谷润公司员工,与拉扎斯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拉扎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及“蜂鸟配送”平台,是提供餐饮店展示、消费者下单以及配送公司配送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拉扎斯公司不参与餐饮店的具体经营,也不参与配送公司的具体管理行为。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使用带有“饿了么”标识的衣物、器具系拉扎斯公司许可配送公司在配送过程中使用饿了么品牌,是拉扎斯公司为了市场宣传和推广所需,不能因此认定拉扎斯公司与配送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拉扎斯公司对于配送人员也没有管理义务和管理能力。因此,拉扎斯公司本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尤宇彬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赵镇萍的合理损失应由谷润公司赔偿。赵镇萍的损失,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及鉴定费有明确的收据佐证外,其他项目均主张数额过高,要求法院酌情判决。此外,赵镇萍住院期间用于糖尿病治疗的费用应从医疗费项下扣除。
  谷润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尤宇彬系谷润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谷润公司职务行为。谷润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系合作关系,谷润公司通过拉扎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承接送餐业务。尤宇彬送餐时身穿饿了么工服,是为饿了么平台做宣传。对赵镇萍的具体损失:医疗费,要求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因赵镇萍事发时已达57岁,处于退休状态,不同意支付误工费。护理费,同意按照40元/天的标准,支付3,600元。鉴定费,数额无异议。律师代理费,赵镇萍主张的数额过高,认可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11时20分许,在本市天钥桥路进辛耕路北约5米处,身穿“饿了么”配送员工服的、谷润公司的员工尤宇彬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赵镇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镇萍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徐汇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尤宇彬负事故全部责任。
  赵镇萍受伤后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急诊就诊,摄片示:右侧内外踝骨折。同日,中山医院收治赵镇萍入院,入院诊断右侧三踝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后于同年9月30日行右三踝骨折固定器植入和再植入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同年10月7日,赵镇萍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出院后,赵镇萍为本次伤情几次至中山医院复诊。为上述治疗,赵镇萍自行支付医疗费42,109.97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的17,324.08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费226元),此外赵镇萍还支出了在医院期间(备注为9月29日-10月7日)的护理费741.60元。
  2019年1月2日上海恒量医学交流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受徐汇交警支队委托,对赵镇萍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进行鉴定,并于2019年2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赵镇萍因交通事故致右三踝粉碎性骨折等损伤,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后,目前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XXX伤残。给予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择期拆除内固定休息1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1个月。”赵镇萍为此支付鉴定费2,600元。
  赵镇萍系本市非农业户籍。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其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为主张误工费,赵镇萍提交了案外人上海衡记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记公司)盖章的“证明”及该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一份,其中“证明”的内容包括:“兹有本单位职员:赵镇萍同志,因在2018年9月29日因交通事故至今没有能来上班(岗位接线员,月工资人民币3,500元整)。”尤宇彬、拉扎斯公司与谷润公司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明,“饿了么”APP由拉扎斯公司运营。2017年12月5日,上海止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止观公司)与谷润公司(乙方)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协议期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协议中载明:本协议提及的“饿了么”指由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卖订餐平台。甲方已获得“饿了么”的授权与乙方就“蜂鸟配送”业务签订此协议。协议约定:谷润公司使用“蜂鸟配送”系列产品,在上海市内经营“蜂鸟配送”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配送业务所涉及的蜂鸟产品及其他额外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合作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甲方定期评估,乙方不符合甲方评估要求的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日内予以更换。协议还约定:除非经过甲方书面豁免,乙方不得与“饿了么”平台同行业竞争对手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美团外卖、达达配送等外卖配送平台。乙方在配送过程中,不得向甲方用户明示或者暗示,使其不通过甲方渠道购买配送服务;不得向甲方用户宣传除“蜂鸟配送”之外的同类型配送平台;亦不得对甲方用户的客户明示或者暗示使其不通过“饿了么”旗下平台下单;不得向甲方用户的客户宣传除了“饿了么”旗下以外的同类型020平台……
  审理中,尤宇彬、拉扎斯公司及谷润公司均表示同意赵镇萍的二次手术的三期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赵镇萍表示,其医疗费中包含的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不再主张赔偿。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户口簿、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住院护理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衡记公司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尤宇彬事发时是履行谷润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由谷润公司代尤宇彬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尤宇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根据其涉案交通违法情形结合其工作性质,并不足以认定其属于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赵镇萍在本案中要求尤宇彬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拉扎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拉扎斯公司与尤宇彬之间无直接雇佣关系,但其运营饿了么平台,谷润公司根据饿了么平台提供的送餐信息,派员前往餐厅接单。送餐时,送餐员身穿拉扎斯公司提供的带有“饿了么”标识的工作服。送餐员送餐所得的报酬,也先由拉扎斯公司通过饿了么平台向商户收取。前述《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中更是限制谷润公司只能与“饿了么”平台合作,不得承接其他外卖平台的外卖派送业务,可见拉扎斯公司从谷润公司的“饿了么-蜂鸟配送”服务中获得收益颇丰。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拉扎斯公司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对赵镇萍在本案中要求拉扎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赵镇萍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住院费用中的伙食费应予扣除,此外,谷润公司要求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拉扎斯公司主张扣除赵镇萍住院期间与治疗糖尿病有关的医疗费,但其未就此部分费用进行举证且其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医疗费总额本院凭据确认为42,109.97元。因伙食费已在赵镇萍主张的医疗费中进行了扣除,故本院另行按照赵镇萍的住院天数,结合20元/天的标准,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
  2.残疾赔偿金,根据赵镇萍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户籍性质,其主张136,068元符合相关赔偿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3.误工费(含二期),赵镇萍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赵镇萍提交了案外人衡记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出具证明的人员(单位)未能到庭接受质证,上述证明也并未直接反映出赵镇萍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产生的实际误工损失数额。更重要的是,该份证明缺少工资银行卡对账单、正规财务账册及纳税证明等证据佐证,尚不足以证明赵镇萍收入及损失情况。考虑到赵镇萍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确会对其收入(或通过劳动取得收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院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赵镇萍的休息期,参照本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酌情支持其误工费12,400元。
  4.营养费(含二期),结合赵镇萍的伤情,本院酌情按照30元/日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支持2,700元。
  5.护理费(含二期),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有正规发票佐证且数额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凭据支持741.60元。剩余护理期内的护理费,本院结合赵镇萍的具体伤情,酌情支持4,000元。因此,共计支持护理费4,741.60元。
  6.交通费,赵镇萍未提交证据佐证,结合其就诊次数,本院酌情支持2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赵镇萍的伤残等级,其主张5,000元符合相关赔偿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8.鉴定费,相关当事人确认数额为2,600元,本院予以照准。
  9.衣物损失费,赵镇萍未提交证据佐证,但考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及其所产生的冲击力,其衣物在事故中受损应属事实,赵镇萍就此主张2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10.律师代理费,综合考虑案情需要、标的金额等情况,酌情支持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赵镇萍各项损失合计210,169.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4.80元,减半收取计2,482.40元,由赵镇萍负担256.10元,由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姚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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