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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发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赵长发
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任春晓

再审申请人赵长发(一审被告),男,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任春晓(一审原告),女,汉族,干部。
再审申请人赵长发因与被申请人任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林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要求将本案再审,依法改判为赵长发欠任春晓XXX000元。再审申请人称为购车缺少资金,向被申请人任春晓借款人民币XXX000元,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因申请人未还款,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8日签定协议书,约定任春晓借款XXX000元给赵长发,赵长发将黑C0XXX3号客车运营手续抵给任春晓,如到期不能偿还,任春晓有权将车自留,同时赵长发为任春晓出具XXX000元欠据一份。实际上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借款XXX000元,当时赵长发想再买一台车,想让任春晓再借给赵长发XXX000元,但任春晓实际没有给付赵长发XXX000元。并且没有约定利息。有诉讼之前,申请人已偿还XXX000元,因此只欠XXX000元。
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出庭。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赵长发与被申请人任春晓于2013年9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赵长发为任春晓出具的金额为XXX000元的欠据中均有申请人赵长发本人的签名及捺印。现申请人称当时只向被申请人借款XXX000元,是想让被申请人任春晓再借给其XXX000元,才出具的XXX000元欠据,但实际任春晓并没有给付赵长发XXX000元,关于上述主张申请人赵长发在申请再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赵长发认为被申请人任春晓只借给其XXX000元,但其为任春晓出具XXX000元欠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申请再审证据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长发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赵长发认为被申请人任春晓只借给其XXX000元,但其为任春晓出具XXX000元欠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申请再审证据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长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卫仕
审判员:付京佶
审判员:高宇

书记员:唐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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