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长宏,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
原告赵长宏与被告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君
书记员:胡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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