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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宏与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长宏,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
  原告赵长宏与被告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君

书记员:胡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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