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陈诚,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丽,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庞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执行董事。
被告:周文斌,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赵陈诚诉被告上海庞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赵陈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陈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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