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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