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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霞与屠薛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霞,女,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薛青,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霞与被告屠薛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霞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赵霞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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