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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霞萍与范潇颖、黄青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霞萍,女,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清,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潇颖,女,1983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黄青橙,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赵霞萍诉被告范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追加黄青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达,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霞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潇颖、黄青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霞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青橙系原告的儿子。两被告于2017年12月17日以在美国旅游期间信用卡被盗刷,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被告范潇颖的银行账户转账了80,000元,现两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范潇颖、黄青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被告黄青橙的母亲。
  2017年12月17日,两被告通过微信,称他们在美国信用卡被盗了,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让原告将钱打入被告范潇颖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原告收到两被告的微信后,积极筹款,于2017年12月18日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范潇颖指定的账户内。之后,两被告至今未还款,故涉讼。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也将款项汇入了被告方指定的账户,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潇颖、黄青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霞萍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范潇颖、黄青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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