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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范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清,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范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范某某、黄某某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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