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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奇与曹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颖奇,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曹如山,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赵颖奇与被告曹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颖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如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颖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5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以经营饭店为由,向原告借款152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之前原告欠被告100000元,充抵后,被告尚欠原告52000元。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丧失了当庭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事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如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如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颖奇借款52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颖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曹如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学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鑫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书记员: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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