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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香竹等五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赵香竹
杜晓冲
李素芬
杜雪光
杜雪豪
李京志(河北石家庄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楠

原告:赵香竹,女,1963年1月8日生,汉族,高邑县人。
原告:杜晓冲,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高邑县人。
原告:李素芬,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邑县人。
原告:杜雪光,男,1991年6月21日生,汉族,高邑县人。
原告:杜雪豪,女,2004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邑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京志,男,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公司职员。
原告赵香竹等五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京志,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车上人员险(驾驶人、乘客)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一项,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此事故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车上人员险是对受害人除交强险外的一种补充赔偿险种。根据(2012)章民初字第1407号判决书确认,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已由陶志学方赔付,且被告于2013年7月5日按照山东省章丘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已将保险理赔金汇至指定帐户,因此原告再要求被告赔付构成重复索赔,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香竹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车上人员险(驾驶人、乘客)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一项,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此事故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车上人员险是对受害人除交强险外的一种补充赔偿险种。根据(2012)章民初字第1407号判决书确认,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已由陶志学方赔付,且被告于2013年7月5日按照山东省章丘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已将保险理赔金汇至指定帐户,因此原告再要求被告赔付构成重复索赔,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香竹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慧军

书记员:李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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