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蓉,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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