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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某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妹妹。被申请人因患有XXX疾病,导致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赵某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赵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灵石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赵某峰的妹妹,被申请人因患有XXX疾病,导致思维模糊。2019年5月29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申请人赵某峰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赵某峰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赵某峰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赵某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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