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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赵XX
马XX律师
刘XX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马XX律师。
被告刘XX。
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景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XX欠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原告赵XX要求被告刘XX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XX欠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原告赵XX要求被告刘XX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张景胜

书记员:何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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