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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吴某某故意伤害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5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医院体检中心大门岗亭处,因疏导停车场进车等琐事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将被害人罗某某面部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致(脱落(伴(松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郭志新

2015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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