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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身份证号码:35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号到贵港市公安局投案, 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庄某伟、谢某、蔡某雄等人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窜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安盈工业园附近租用原港南区新塘镇红砖二厂的厂房投资建烟草加工厂生产烟丝,至2018年3月建成投产。2018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在加工厂及仓库共收缴烟丝68580千克、烟梗29450千克、烟丝烟梗8060千克、初烤烟叶9530千克,除烟丝、烟梗经鉴定无使用价值外,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395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健扉

2020年3月10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伍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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