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男性,1995年8月18日出生,越南籍人,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地越南北江省陆岸县**村,2019年3月偷越边境到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报送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与越南籍老乡TRUONG * LINH(音译:张某灵)、BUIQUANG *(音译:裴某宁)在惠阳区塘吓约场傅屋村一在建楼房四楼喝酒吃饭,期间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给女朋友PHAN * ANH(音译:潘某影)发了一条短信没有回复。23时许,BUIQUANG *(译音:裴某宁)收到女朋友的信息称在新圩镇塘吓约场一大排档吃宵夜要求接她回厂。当时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得知女朋友与BUIQUANG *(译音:裴某宁)的女朋友在一起宵夜要求一起过去接女朋友PHAN * ANH(音译:潘某影)。出门前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随身带了一把弹簧刀藏在身上然后三人就步行到新圩镇塘吓约场金兴大排档,发现女友与被害人LY * CHO(音译:李某市)在一起宵夜且聊天亲密。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等人继续喝酒,约十分钟过后,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发现女友与被害人LY * CHO(音译:李某市)举止亲密产生妒忌和生气,便拿出随身带的弹簧刀对LY * CHO(音译:李某市)右胸部刺了两刀。作案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TRUONG NGOC VAN(音译:张玉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冠军
2019年8月8日
附:
1. 被告人被羁押在惠阳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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