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曾用名:陈某甲,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2*********,汉族,大学本科,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区**号楼**单元**层**户,工作单位:永年区**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原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3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在临洺关镇施庄村大米市场东头“江湖饭店”吃完饭后出来,看见在饭店门口附近停放的一辆灰色轿车后备箱开着一条缝,且里边亮着灯。遂陈某甲打开该车后备箱,将后备箱内的一个鞋盒和一盒铁观音茶叶拿走,放到自己开着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副驾驶座位上,没有开车灯驾车离开。第二天陈某甲将鞋盒里的的70000元现金存入自己银行卡内,后将该70000元归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户名陈某甲,卡号:6212260405001717959),被盗的观音王茶叶和7万元现金照;领取证明,监控录像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情况说明;2.证人成某某、陈某乙、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勘查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原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铁观音价格为140元;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云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资料光盘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