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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邢维敏诈骗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邢维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院,现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路**宿舍**幢**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5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维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医用物资短缺。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邢维敏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医用物资的心理,虚构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和额温枪现货出售的事实,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该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跟其联系,后虚构骗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主动于2020年2月28日分别向其转账135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共骗取了被害人63500元人民币,并用于赌博挥霍完。2020年3月1日早上,被告人邢维敏央求其父亲邢某甲把被害人的钱款还上,并对邢某甲说其已经将骗得的63500元人民币用于网上赌博花完,如果不把钱还上,被害人就会报警。于是,邢某甲就召集其老婆邢某乙、其孩子邢某丙和邢某丁回家,邢某丙和邢某丁就向邢维敏了解邢维敏诈骗被害人的经过,并叫邢维敏将其诈骗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和赌博信息发给他们。接着,邢某丙和邢某丁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期间,邢某甲、邢某乙帮邢维敏还给了张某某13500元人民币,还给了秦某某15000元人民币。随后,公安机关就到邢维敏的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1部、灰色Mate30pro5G华为手机1部、玫瑰金色华为手机1部、黑色便携式计算机1台、品名为FMV-D539的电脑主机、卡号为62179964000********借记卡1张、编号为898600E8211********、898602A82112********、898600872112********、898600B72112********手机卡4张;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相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细账单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邢维敏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维敏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额温枪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635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维敏曾被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书 记 员:魏德天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邢维敏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黑色华为手机1部、灰色Mate30pro5G华为手机1部、玫瑰金色华为手机1部、黑色便携式计算机1台、品名为FMV-D539的电脑主机、卡号为62179964000********借记卡1张、编号为898600E8211********、898602A82112********、898600872112********、898600B72112********手机卡4张,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抱由派出所。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变诉〔2020〕Z2号

被告人邢维敏诈骗罪一案,本院以乐检一刑诉〔2020〕Z9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乐检一刑诉〔2020〕Z94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邢维敏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额温枪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35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乐检一刑诉〔2020〕Z94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  瑞

书 记 员:魏德天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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