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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89********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无业2009年12月因抢劫罪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9月2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10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因科目三多次考试未合格,便通过微信网络联系办理假证人员后,提供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本人照片一张,分两次共计支付2000元购买伪造驾驶证一套。2019年11月,丁某某又更换该假驾驶证原照片。2020年9月16日15时40许,丁某某驾驶甘FU****灰色雪佛兰牌小轿车途经连霍高速公路瓜州收费站接受渊泉高速交警大队例行检查时,向民警出示伪造驾驶证被当场查获。经查询,该驾驶证系伪造身份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一套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实该案受立案及案件来源情况;

3.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丁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事实;

4.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丁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5.瓜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瓜州县公安局从丁某某处买卖的假驾驶证一套的事实;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丁某某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的事实;

7.前科查询证明、(2010)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系累犯的事实;

8.瓜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对其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百八十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中杰

                           2020年11月11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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