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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组**号2006 2 23 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四川省沪州币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 3 15 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裁决强制隔离戒毒2014 5 19 日因吸食毒大麻、冰毒,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裁决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酒泉市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丁某甲因吸毒驾驶机动车辆被注销驾驶证。2020 年春节期间,被告丁某甲得知其堂哥丁某乙经营的车辆亏损转卖,且其堂哥丁某乙与其长相相似,便借用了丁某乙驾驶证用于自己驾驶车辆使用。2020 64 日,被告丁某甲与他人拼车准备去新疆务工,为方便驾驶车辆,丁某甲遂将丁某乙A2 驾驶证(身份证号5221311972********)开封后将该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进行变造后随身携带。2020 6 10 日,丁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EH****小型桥车途径瓜州县公安局柳园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丁某甲基本信息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丁某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其因毒驾被注销驾驶资格证的事实;

3)前科查询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吸毒被行政处罚并被强制戒毒

2、物证:公安机关查获得被变造的驾驶证正、副本。

3、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变造驾驶证并使用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自己持有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国家身份证件管理规定,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百八十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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