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2006 年2 月23 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四川省沪州币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 年3 月15 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裁决强制隔离戒毒;2014 年5 月19 日因吸食毒大麻、冰毒,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裁决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酒泉市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丁某甲因吸毒驾驶机动车辆被注销驾驶证。2020 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得知其堂哥丁某乙经营的车辆亏损并转卖,且其堂哥丁某乙与其长相相似,便借用了丁某乙驾驶证用于自己驾驶车辆使用。2020 年6月4 日,被告人丁某甲与他人拼车准备去新疆务工,为方便驾驶车辆,丁某甲遂将丁某乙的A2 驾驶证(身份证号5221311972********)开封后将该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进行变造后随身携带。2020 年6 月10 日,丁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EH****小型桥车途径瓜州县公安局柳园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丁某甲基本信息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丁某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其因毒驾被注销驾驶资格证的事实;
(3)前科查询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吸毒被行政处罚并被强制戒毒。
2、物证:公安机关查获得被变造的驾驶证正、副本。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变造驾驶证并使用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自己持有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国家身份证件管理规定,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岩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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