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刑拘解除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机动车,行驶至沼李线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2938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9.4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报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2938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6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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