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72

被告人储某某,男,汉族,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0********,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小区****室。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皖**黑色小型越野车沿合肥市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寨路312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车辆通行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红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