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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段怀钦贩卖、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段怀钦,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怀钦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段怀钦在盈江县**镇**村**村民小组寸某某家中向寸某某贩卖了50元人民币海洛因一次。

2020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段怀钦在盈江县**镇**村**组路边向李某甲贩卖了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段怀钦在盈江县**镇**街农贸市场向钱某某贩卖了5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段怀钦在盈江县**镇**村**组路边向李某乙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段怀钦在盈江县**镇**村**组路边向李某乙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段怀钦驾驶云******号车行驶到盈江县**镇**村**组路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车内驾驶位旁的储物箱里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粉红色塑料盒装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海洛因一盒,经称量,净重11.18克,从车内副驾驶座位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2.87克;从段怀钦手上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6.52克,从段怀钦身穿的外衣左侧衣兜内查获华为牌黑色触屏手机一部,从段怀钦身穿的裤子右后裤兜黑色钱夹内查获人民币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怀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怀钦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怀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怀钦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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