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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常某某盗窃案、薛某某和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0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米脂县**镇**村**组**号,无业。2011年7月20日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榆林市米脂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队**号,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薛某某、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自己的奇瑞牌小轿车(陕K****1),在榆阳区红石桥乡、巴拉素乡、芹河乡等地使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作案40起。

1、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元大滩村,盗窃村民张某丙家中1只母山羊(价值1320元)。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武松界村,盗窃村民樊某某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

3、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白城台村,盗窃村民张某甲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1只绵羊母子(价值960元)。

4、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忽惊兔村,盗窃村民王某乙家中1只母山羊(价值1320元)。

5、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房梁村,盗窃村民白某甲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

6、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闹牛海则村,盗窃村民思某某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

7、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武松界村,盗窃村民郑某某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1500元)。

8、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忽惊兔村,盗窃村民侯某某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后卖给了米脂县镇则湾村的被告人薛某某。

9、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讨讨滩村,盗窃村民刘某甲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10、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闹牛海则村,盗窃村民思某某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1200元),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11、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常某某来到红石桥乡红石桥村四组,盗窃村民曹某某家中1只母山羊(价值121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1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马路湾村,盗窃村民边某甲家中2只母山羊(价值1980元),后卖给了青云屠宰厂的被告人王某甲。

13、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马路湾村,盗窃村民边某乙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150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14、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常某某来到红石桥乡王连圪堵村,盗窃村民王某己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1650元),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15、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房梁村,盗窃村民陈某甲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1200元)。

16、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房梁村,盗窃村民张某乙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

17、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武松界村,盗窃村民朱某某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150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王某甲。

18、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房梁村,盗窃村民张某乙家中2只母山羊(价值396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王某甲。

19、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房梁村,盗窃村民陈某甲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

20、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新庙滩村,盗窃村民王某丙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57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21、2019年4月I5曰,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新庙滩村,盗窃村民贺某某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1只山羊羯子(价值180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22、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蟒坑村,盗窃村民刘某乙家中1只母山羊(价值72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23、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马路湾村,盗窃村民边某乙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24、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蟒坑村,盗窃村民刘某丙家中1只母山羊(价值132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25、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来到巴拉素乡讨讨滩村,盗窃村民杨某甲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26、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武松界村,盗窃村民朱某某家中1只绵羊母子(价值800元)。

27、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元大滩村,盗窃村民王某丁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

28、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讨讨滩村,盗窃村民王某戊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29、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黄沙七墩村,盗窃村民白某乙家中1只山羊羯子(1350元)、2只母山羊(价值198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0、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黄沙七墩村,盗窃村民张某丙家中3只母山羊(价值330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1、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黄沙七墩村,盗窃村民纪某某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1只母山羊(价值330元)。

32、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黄沙七墩村,盗窃村民刘某丁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2只山羊羯子(价值300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3、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讨讨滩村,盗窃村民杨某甲家中2只山羊羯子(价值1335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讨讨滩村,盗窃村民王某戊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60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5、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忽惊兔村,盗窃村民侯某某家中1只山羊母子(价值1320元),后卖给了米脂县镇则湾村的薛某某。

36、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巴拉素乡忽惊兔村,盗窃村民王某乙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2只山羊羯子(价值330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7、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天鹅海则村,盗窃村民党某某家中1只山羊羯子(价值1050元)、1只母山羊(价值770元),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8、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芹河乡前湾滩村,盗窃村民陈某乙家中1只种羊(价值无法鉴定)、3只母山羊(价值1573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39、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庙界村,盗窃村民杨某某家中1只母山羊(价值550元),后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40、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红石桥乡红石桥村一组,盗窃村民白某某家中1只种羊(价值2300元)、4只山羊羯子(价值4455元),3只母山羊(价值726元)、卖给了被告人薛某某。

以上,被告人常某某盗窃作案40起,共盗得羊子63只,涉案价值51129元。

被告人薛某某、王某甲明知常某某所售的羊是盗窃所得,还以低价收购。被告人薛某某收购了24次共43只羊,涉案价值为37579元;被告人王某甲收购了2次共5只羊,涉案价值为7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常某某、薛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结论书;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薛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薛某某、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常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常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检察员:彭文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队**号,联系电话:1589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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