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租住邯郸市邯山区**城**号地**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胡同**号,住户籍地。2018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武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邯郸市邯山区**小区租用的单元房中开设赌场,雇佣多人在赌场内服务,提供赌具,以玩百家乐的方式拉人进行赌博,从中盈利。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武某某为赌场提供入股资金各两万元入股坐庄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2.书证;3.物证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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