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大路**号,住邯郸市邯山区**城**号楼**号。2017年9月1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大路**号,住邯郸市邯山区**城**号楼**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夫妻关系)二人,从广州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京瓷、东芝、夏普、柯尼卡美能达”等品牌的打印机墨粉墨盒、碳粉,价值741513元,并通过淘宝网站上注册的“好印通”网店及微信账号“wxid_9v2gbun0l3****(昵称:海阔**)、tanfen****(昵称:精**)、dingsheng****(昵称:高**)”在网上对外销售获利,其中销往河南宁陵县的姜某甲、姜某乙(已判决)价值37万余元的假产品。在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家及仓库中扣押假冒的各品牌打印机墨粉墨盒、碳粉,经鉴定系假冒产品,价值299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物证照片;3.书证;4.检验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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