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巷**号,住户籍地。2019年4月6日至4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6月份,被告人袁某某谎称自己离异,以谈恋爱、结婚的名义与被害人霍某某结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袁某某多次以外地做工程、亲属生病等借口,从被害人霍某某骗取借款,在骗完被害人霍某某个人储蓄后,被告人袁某某让被害人霍某某以其个人名义从小额贷款平台上贷款,并将所贷款项骗走。被害人霍某某累计被骗306238元。
二、2018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回迁楼工地员工宿舍区内,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双发因此发生争口角致打斗。被告人袁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右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右眼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霍某某、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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