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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王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中专文化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号,住户籍地。2015年12月23日至12月30日临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原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经原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原邯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日经本院决定,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向“**网盘”内上传淫秽视频96部,淫秽物品3张,并获利2454.2元。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结论:被告人王某某上传的96部视频、3张淫秽图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辨认笔录;3、刑事判决书;4、鉴定结论;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不正当利益,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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