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向“**网盘”内上传淫秽视频96部,淫秽物品3张,并获利2454.2元。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结论:被告人王某某上传的96部视频、3张淫秽图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辨认笔录;3、刑事判决书;4、鉴定结论;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不正当利益,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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